近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多省市建筑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发文明确,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
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我们知道,上述文件多属于管理性规范文件,行政监管再怎么“倡导”、“管理”,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案件,法院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不可能直接适用此类文件予以裁判。
下面我们看一起最高法院的案例,如何认定因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责任分担的问题。裁判要点因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双方均未举证延期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各担一半。
至本案审理结束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最终确认的结算结果。根据双方形成的《三方协议》和《结算等问题解决办法》的约定,对于材差问题双方有分担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就具体承担比例形成统一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是事实,且双方均没有提供工程延期相关过错责任的证据,按照公平原则,案涉项目产生的材料价差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最高法院予以维持。裁判理由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材差问题。宁远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施工取费标准为二类,按照2016年二、三季度指导价执行,材差应由湘城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双方均摊错误。
经审查,案涉双方在《补充协议书》附件中约定材差执行2016年二、三季度指导价。施工过程中,湘城公司、宁远天祝分公司与周延生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结算方式为:“最终结算以三方签署的结算确认单为准”。
诉讼中案涉双方签订的《结算等问题解决办法》第四部分第5项约定:“主材价差、签证等问题,由双方领导确认后,另行计算。”
但至今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最终确认的结算结果,同时工程延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是客观事实,案涉双方均未提交造成工程延期的相关证据,据此一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由宁远公司与湘城公司分担案涉项目产生的材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宁远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甘肃高院一审认为:
关于材差问题。宁远公司与湘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附件中约定“主材价差按武威市2016年二、三季度指导价计算材差”,兴晟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计入工程造价。
湘城公司主张按照湘城公司与宁远天祝分公司、周延生签订的《三方协议》和施工进度调整钢筋价差。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最终结算以三方签署的结算确认单为准”,又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等问题解决办法》第四、五项约定:“主材价差、签证等问题由双方领导确认后,另行计算”。
但至本案审理结束双方对主材价差没有形成最终确认的结算结果。根据双方形成的《三方协议》和《结算等问题解决办法》的约定,对于材差问题双方有分担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就具体承担比例形成统一意见。
鉴于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是事实,且双方均没有提供工程延期相关过错责任的证据,按照公平原则,案涉项目产生的材料价差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兴晟公司依据《三方协议》以及三方确认的部分提货资料计算得出材料价差5226092.26元,因此宁远公司应当给付湘城公司材料价差2613046.13元。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湘城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2021年05月19日]来源: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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