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罗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刑初**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年8月13日出生,**省***人,土家族,中专文化,***卫生院医生,住***。
因涉嫌强奸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年8月1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年8月24日被***公安局释放;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年9月6日被***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柯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于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年1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柯某某、黄某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0**年2月26日、20**年3月5日,本院审判委员会两次对本案进行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初,被害人曹某霞(化名,女,36岁)调至***镇卫生院工作,住在***镇人民政府宿舍内,与被告人罗某某成为同事,二人逐渐熟络。
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搭载被害人曹某霞到**山散心,其间罗某某欲与曹某霞发生性关系被曹某霞拒绝。
20**年7月2日晚上9点多钟,罗某某邀约曹某霞见面,并再次驾车搭载曹某霞到达**山附近,尔后罗某某与曹某霞在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
接着罗某某驾车搭载曹某霞回到***镇上,曹某霞返回所住的宿舍后删除罗某某微信、拒接罗某某电话。20**年7月3日至20**年8月8日期间,罗某某多次电话邀约曹某霞出去玩或提出到曹某霞住的宿舍找曹某霞,均被曹某霞拒绝。
20**年7月中旬至20**年7月底期间,曹某霞向朋友周某某、同事吴某、卫生院领导黄某1等人称其遭到罗某某骚扰。
20**年8月7日晚,曹某霞向罗某某表明要保持正常的同事关系。
20**年8月9日下午2时许,因要参加宴请,曹某霞独自从办公室返回所住的宿舍洗漱。其间,罗某某打电话给曹某霞称其有事找曹某霞,并询问曹某霞所住的具体房间,要曹某霞开门,曹某霞遂开门让罗某某进入宿舍。
罗某某进入房间后,见曹某霞正在洗漱,遂从背后搂摸曹某霞腰部,被曹某霞制止。稍许,罗某某将曹某霞拉到卧室内推倒在床上,并压在曹某霞身上脱曹某霞的内裤,曹某霞央求罗某某停止,抓、打罗某某的手,罗某某未予理睬,强行脱掉曹某霞内裤。
尔后罗某某脱掉自己的裤子趴在曹某霞身上,曹某霞则以并拢双脚的方式反抗,后罗某某强行与曹某霞连续多次发生性关系,均射精。
射精后罗某某均到卧室门口的厕所冲洗,并返回卧室与曹某霞再次发生性关系。其间二人多次变换性交姿势,曹某霞采用抓罗某某的手、咬罗某某的左肩部等方式反抗。
性交结束后,罗某某拿出400元钱补偿曹某霞,曹某霞拒绝,并称要告发罗某某,罗某某让曹某霞不要告发,并称告发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尔后罗某某离开。
罗某某离开后,曹某霞未去参加宴请,并打电话找卫生院领导黄某1反映其被强奸之事。同日下午四五点钟,黄某1、陈某、罗某某来到曹某霞住的宿舍见到曹某霞,黄某1质问罗某某关于曹某霞所称被其强奸之事是否属实,罗某某承认强奸属实,后黄某1陪同曹某霞到派出所报案。
20**年8月9日18时许,***公安局民警在***镇卫生院办公室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为此,公诉机关举出如下证据:1.物证:检查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
3.证人黄某1、陈某、吴某、向某1、王某、向某2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霞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7.检查笔录、提取笔录;8.通话录音。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曹某霞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是事实,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柯某某、黄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罗某某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不能成立。
1、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行为,被害人的言与行相互矛盾破绽百出,不足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2、被害人在电话中就已经知道被告人为何而来,并不是如被害人所叙述的因被告人欺骗才开门。
3、被告人没有用暴力威胁或者类似于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追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表现也并不是如她本人所描述的因害怕别人知晓丽不敢大声反抗。
4、被害人自愿处分了自己的性自主权,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系通奸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5、被害人多次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纯粹是推卸责任并在诬陷被告人。综上,被告人在此案中没有用采取暴力胁迫以及类似于这种手段来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而被害人认知能力无论是从年龄、精神状况以及案发时的精神状况,被害人都有清晰的认识,并不超越被害人的认知范畴;结合被害人的反抗能力,被害人并没有处于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是被害人在处分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后,因怕承担事情暴露的责任,所以嫁祸于人,把两人的通奸行为说成了强奸。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年初,被害人曹某霞(化名,女,36岁)调至***镇卫生院工作,住在***镇人民政府宿舍内,与被告人罗某某成为同事,交往较多。
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二人相邀驾车到**山散心,并未发生性关系。20**年7月2日晚,二人再次相邀驾车到达**山附近,将车停于僻静处,并在车内发生一次性关系。
20**年8月9日上午,罗某某给曹某霞讲,下午到曹某霞家里玩去。当日下午2时许,曹某霞回到宿舍洗漱。罗某某随后来到曹某霞所住宿舍区,给曹某霞打电话询问曹某霞所住的具体房间,称有事找她,曹某霞遂告知罗某某其住在四楼。
随后罗某某上楼,并打电话给曹某霞叫其开门,曹某霞遂将门开着,继续回到厨房刷牙。罗某某见门开着,便走进去并将门关上。
后二人来到曹某霞卧室,发生了性关系,并多次变换性交姿势。性交结束后,罗某某给了曹某霞拿出400元钱,曹某霞将钱扔在地上。
下午3时许,罗某某离开。下午5点多钟,曹某霞给***镇卫生院院长黄某1打电话,后告知黄某1其被罗某某强奸。
同日下午6时50分,曹某霞、黄某1前往**派出所报警。随后,***公安局民警在***镇卫生院办公室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检查照片。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左侧肩部有一疑似咬痕印记,被害人曹某霞左侧肩部、小腿有若干疑似抓痕。
2、通话清单。证明:20**年6月20日至20**年8月9日期间,罗某某的手机号(189××××2132)与曹某霞的手机号(159××××5338)有多次通话记录。
其中,20**年7月3日至20**年8月9日期间,罗某某的手机号(189××××2132)与曹某霞的手机号(159××××5338)只有两次通话记录(具体为20**年7月26日,曹某霞手机号是主叫,通话时间分别为9时55分、22时44分,通话时长分别为41秒、3分42秒)。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年7月10日晚,曹某霞与“莫莫”聊天称自己单位上有一个40岁的男子(渣男)骚扰自己,该男子的老婆在同一单位上班;
曹某霞称其调过来不久,怕影响不好,忍着心里憋屈。
4、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犯罪现场位于***镇政府宿舍曹某霞租住房屋卧室内,卧室门与卫生间门相邻。
5、通话录音。证明:被告人罗某某手机中有其与曹某霞通话录音123段,录音时间段为20**年2月22日至20**年8月9日。
其中20**年7月2日晚,经罗某某邀约,曹某霞与罗某某外出。之后罗某某多次邀约曹某霞外出或提出要到曹某霞的住处找曹某霞,均被曹某霞拒绝;
20**年8月7日晚,曹某霞提出与罗某某公私分明,继续像以前一样做同事;20**年8月9日,罗某某以有事找曹某霞为由来到曹某霞住的宿舍,要曹某霞开门。
6、检查笔录。证明:20**年8月9日23时30分至35分,由公安干警梁某某检查,干警江某记录,在见证人熊某的见证下,在***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对罗某某进行身体检查。
检查结果发现罗某某左侧肩部有个形似于一个牙口的咬印,其他部位无肉眼可见外伤。附罗某某检查照片4张;曹某霞检查照片5张;
现场照片7张。
7、提取笔录。证明:20**年11月5日,***公安局民警在***看守所内提取罗某某手机中与曹某霞的通话录音共计123条,时间自20**年2月22日至20**年8月9日,整个提取过程罗某某在场,并有见证人黄某2在场见证。
20**年9月4日,***公安局依法从被害人曹某霞的手机微信提取了曹某霞与微信名为“莫莫”的聊天记录。
8、鉴定书*州公物鉴(法物)字【20**】***号。证明:受***公安局委托,经**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标记为1SQ、3SQ、4SQ、6、8号检材上检出的STR分型与曹某霞的血样在D3S1358等18个以上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05xl023以上;
标记为13号检材上检出的STR分型与罗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以上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09xl022以上:标记为1CD、2CD、2SQ、3CD、4CD、5、7、9、10、11、12号检材上未检出入DNA。
其中1号检材为现场厕所垃圾袋内的卫生纸、2号检材为现场床下的卫生纸、3号检材为现场床上内裤上的剪切物、4号检材为现场外衣上的剪切物、5号检材为现场床上的毛发一、6号检材为现场床上的毛发二、7号检材为被害人曹某霞左侧乳房的擦拭物、8号检材为被害人曹某霞右侧乳房的擦拭物、9号检材为被害人曹某霞左手指甲的擦拭物、10号检材为被害人曹某霞右手指甲的擦拭物、11号检材为被害人曹某霞的外阴擦拭物、12号检材为被害人曹某霞的阴道擦拭物、13号检材为被告人罗某某的阴茎擦拭物、14号检材为被害人曹某霞的血样、15号检材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
9、证人黄某1的证言(共二次)。
⑴20**年8月9日的黄某1证言。证明:黄某1是***卫生院院长,罗某某、曹某霞是该卫生院的医生。20**年8月9日下午五点多钟,曹某霞打电话给黄某1,哭哭啼啼叫黄某1过去下,黄某1就叫副院长陈某到曹某霞那里去看一下。
陈某去后,陈某又给黄某1打电话,要黄某1过去。黄某1回到医院,刚好碰见罗某某,陈某也在旁边,黄某1问罗某某知不知道曹某霞哭是怎么回事。
罗某某讲他把曹某霞抱了的。罗某某讲他到曹某霞屋去给她讲去。黄某1讲现在出了问题,要一起去。黄某1、陈某、罗某某来到曹某霞宿舍,曹某霞称其被罗某某强奸,客厅地上有400元钱,曹某霞讲是罗某某将她强奸后给的她400元,被她扔在地上去的。
黄某1问罗某某是不是搞了(指发生性关系),罗某某讲搞了,并讲喜欢曹某霞,要坐牢去就坐牢去,现在也没办法了。黄某1就骂罗某某,叫罗某某先到医院去。
黄某1和陈某安慰着曹某霞,并问其想法,曹某霞讲要报案,要告罗某某。黄某1就叫陈某去守到罗某某去,并将事情向卫生局领导作了浇。
过了一会儿,黄某1把曹某霞带到派出所。个把星期之前,曹某霞给黄某1讲不想当科室主任了,理由是罗某某在没有人的时候总是对她动手动脚的。
黄某1叫曹某霞离他远点,莫理他,平时注意些。
⑵20**年9月3日的黄某1证言。证明:20**年8月9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黄某1接到曹某霞的电话,曹某霞在电话里哭着给黄某1讲要黄某1到她那里去一下,有事和黄某1讲。
黄某1就叫陈某到曹某霞屋里看一下去。过了一会儿,陈某打电话来讲曹某霞不讲什么事,硬要黄某1去。黄某1叫陈某在医院等黄某1,一起到曹某霞那里去。
黄某1到了医院坪场边,陈某也在,看见罗某某要去钓鱼,黄某1要罗某某别去钓鱼有事要一起去处理,并且问了曹某霞哭是怎么回事。
罗某某就讲他抱了曹某霞,同时罗某某讲要自己先上去解决一下。黄某1没有同意,要一起去。于是黄某1与陈某、罗某某一起来到曹某霞宿舍。
到门口敲开门后,曹某霞一见黄某1就讲罗某某把她强奸了。黄某1走进曹某霞宿舍,陈某和罗某某也进来了。黄某1看见地上有400元钱,问钱是哪个的。
曹某霞讲是罗某某将她强奸后给的她400元,被她扔在地上去的。曹某霞讲是罗某某给她的,她没要把钱扔在了地上。黄某1说问罗某某,曹某霞讲的强奸的事是不是事实。
罗某某讲是事实。黄某1当时就起火,骂了罗某某几句。罗某某就对曹某霞讲喜欢她,并问曹某霞要想怎么搞。曹某霞讲要告罗某某。
罗某某讲要告就承认坐牢去。黄某1叫罗某某先到医院去,黄某1和陈某再了解一下情况。罗某某走后,黄某1就问了曹某霞的想法,曹某霞就是要告罗某某。
黄某1把这件事情马上报告了局领导,局领导听了后就讲征求曹某霞本人意见,要告就陪曹某霞到派出所报案去。便和曹某霞来到派出所。
10、证人陈某20**年9月3日的证言。证明:20**年8月9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陈某和黄某1在外面吃饭。黄某1给陈某讲曹某霞打电话来了,在电话里哭,要陈某去看一下。
陈某就来到了医院,但是没有看到曹某霞。陈某给曹某霞打电话,电话通了后曹某霞在哭。陈某问曹某霞怎么了,曹某霞不讲原因,只讲要找院长。
陈某就给黄某1打电话,讲黄某1要找他。过了一会儿,黄某1来到了医院。在医院门口遇见了罗某某。黄某1就问罗某某曹某霞怎么哭了。
罗某某讲把曹某霞抱了一下。黄某1、陈某就批评了罗某某行为不正确,要求罗某某去给曹某霞道歉去。罗某某要他们先等下,他先上去道歉。
黄某1、陈某怕出事,就要一起去。到了曹某霞宿舍门口,黄某1敲门,陈某和罗某某站在楼梯口(距离曹某霞宿舍门三米多)。
门开后,黄某1喊陈某,陈某就进了曹某霞宿舍。陈某看到曹某霞站在屋门边哭。黄某1给陈某讲曹某霞被罗某某强奸了,黄某1又问了罗某某强奸的事情是不是真的。
罗某某讲是的。陈某和黄某1就骂了罗某某。罗某某就给曹某霞道歉讲喜欢她,讲脑壳打铁了没想太多,要怎么搞都认。曹某霞一直就讲要告罗某某去。
黄某1叫罗某某先到医院去。陈某和黄某1问曹某霞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曹某霞还是讲要告罗某某。于是黄某1就把情况报告给局领导。
局领导讲征求曹某霞意见,到派出所去报案。黄某1叫陈某看到罗某某去,陈某就到医院去了。
11、证人吴某的证言。主要证明:有天晚上下夜班后,吴某和曹某霞一起回宿舍,当吴某走到屋门口的时候,曹某霞告诉吴某称罗某某在医院办公室没有人的时候对其动手动脚,有时放到她肩上,有时放到她大腿上,吴某让曹某霞少与罗某某接触,不要单独和他在一起,还可以警告他。
12、证人向某1的证言。主要证明:证明20**年8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曹某霞以回宿舍洗漱为由让向某1帮忙做题,尔后曹某霞离开。
曹某霞做题过程中罗某某隔着窗户和当时在场做题的向某1、曹某霞、王某、丁某某等人打了招呼。
13、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证明:罗某某、王某夫妇与曹某霞系同事,罗某某原来是科室主任,后来罗某某自愿放弃担任科室主任。
罗某某与曹某霞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曹某霞指控罗某某强奸前,王某未发现其二人有不正常的行为。罗某某有189××××2132、137××××7388两个手机号。
14、证人向某2的证言。主要证明:20**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曹某霞给朋友向某2打电话,并在电话里哭,具体发生什么事情曹某霞未告诉向某2。
两三天后,曹某霞在其家中对向某2称其被罗某某在车内强奸,曹某霞称遭受罗某某的威胁和为维护自己的名声而未报案。
15、被害人曹某霞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曹某霞均系***卫生院医生。
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曹某霞晚上9点多钟从桑植回来,曹某霞给罗某某发信息问罗某某在哪里,罗某某讲在医院里,然后罗某某打电话问曹某霞怎么了。
曹某霞就告诉罗某某其心情不好,罗某某讲出去走一下,曹某霞就讲好。罗某某遂驾车带着曹某霞到**山散心。到达**山后,罗某某坐在内摸曹某霞意图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尔后二人返回。
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9左右,罗某某给曹某霞发微信,喊曹某霞出去把之前的事情讲清楚,曹某霞讲她怕他,不敢去,罗某某讲保证不会强迫曹某霞。
曹某霞遂来到政府门口上了罗某某的车。尔后罗某某驾车带着曹某霞再次来到山,并将车停在主路边上一条岔路上。接着罗某某强行与曹某霞在车上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罗某某无殴打、威胁曹某霞等行为。
发生性关系后,罗某某驾车将曹某霞送到**镇政府门口时曹某霞下车回到宿舍,后曹某霞删除罗某某的微信、拒接罗某某的电话,除工作之外远离罗某某。
当时曹某霞未报警是因为当天返回时罗某某在车上称事情讲出去对曹某霞名声、家庭都不好,曹某霞为顾及自己是名声、家庭而未报警。
20**年8月9日上午,曹某霞在卫生院厨房后面阶梯处询问病人病情,讲了一会儿后,罗某某就到阶梯下面浇花,罗某某就把水管子递给曹某霞,曹某霞接了,曹某霞对着花洒了一下,刚好有个护士过路就喊曹某霞给罗某某洒水,曹某霞就往罗某某那里洒了一点。
罗某某对曹某霞讲下午玩去,曹某霞讲不去,罗某某又讲到曹某霞屋去,曹某霞讲到她屋搞什么去,不欢迎他。曹某霞把水龙头从阶梯上扔下去就走了。
当日下午1点左右,曹某霞在医院里做题目,罗某某就趴在玻璃台给曹某霞讲答案。下午2点,曹某霞因要吃酒去就喊向某1帮忙做题,曹某霞回到宿舍刷牙洗脸时,接到罗某某电话,罗某某问“你到哪里?”
曹某霞讲“我到宿舍洗脸,搞什么?”罗某某讲“我找你有点事”。过一会儿罗某某又给曹某霞打电话,问她在几楼,曹某霞讲在四楼。
然后曹某霞就把房门打开了,接着去厨房洗脸去了。一两分钟后,罗某某就上来了,站在厨房里和曹某霞讲话。罗某某问曹某霞“你隔壁那家住的是谁?”
曹某霞讲“是全**”。曹某霞正在冲水洗脸上的洗面奶时,感觉其腰被摸了一下,曹某霞就一歪身体,转过头吼罗某某“你搞什么”,罗某某没做声,就出去了。
曹某霞洗完脸走到客厅问罗某某有什么事,罗某某抓住曹某霞的手往卧室里扯。曹某霞被强行拖到卧室里。罗某某将曹某霞压在床上,曹某霞要求罗某某不要欺负自己,罗某某用手强行脱掉曹某霞的内裤,曹某霞则采用并拢双腿、抓住罗某某的手、表明要告发罗某某等方式反抗。
接着罗某某抓住曹某霞的双脚,强行分开曹某霞双腿后将阴茎插入曹某霞阴道,强行与曹某霞发生性关系。不久罗某某在外射精并到厕所冲洗后返回卧室,再次扑在曹某霞身上意图发生性关系,曹某霞则继续采用并拢双腿、哭着称要告发罗某某的方式反抗,罗某某就再次强行与曹某霞发生性关系,这次也是射到外面的,罗某某又去次厕所。
过了分把钟罗某某就回来了。罗某某把曹某霞抱住,并把曹某霞的手都抱着,曹某霞也没有犟了,罗某某坐在床边上,曹某霞被罗某某抱着坐在他身上,脚分开面对面的抱着,罗某某把阴茎插到曹某霞阴道里面做爱。
罗某某将曹某霞的连衣裙和内衣脱了,亲她的乳房,另一只手摸另一个乳房。曹某霞就把罗某某左边肩膀咬了一口,罗某某讲“莫咬,痛”,曹某霞就抓罗某某的背,但罗某某没有放开曹某霞。
罗某某坐着搞了一会儿又把曹某霞抱起来站在房间里做了一会儿。曹某霞哭着求他“你莫搞了,好痛”。罗某某将曹某霞放到床上,又将手指插到其阴道里,并讲“你放心,我不会把你搞痛的”。
曹某霞就用脚踢罗某某身上。后曹某霞讲她口渴,罗某某从厨房里取了一瓶矿泉水给曹某霞。曹某霞喝水后,罗某某又趴到曹某霞身上强行发生性关系,罗某某用卫生纸擦了射在曹某霞身上的精液,也擦了其阴茎,又到厕所去了。
回来后给曹某霞讲“你也去洗一下”。曹某霞讲要告发罗某某,罗某某讲报案都没有好处,大不了同归于尽。之后罗某某给曹某霞400元钱放在她旁边,罗某某走出去的时候曹某霞把钱扔了出去,罗某某也没有捡起来,并讲等下给曹某霞带饭过来,就走了。
16、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罗某某、曹某霞系***镇卫生院的医生,二人系同事。
距今已经有十几天了(问话时20**年8月9日)半夜十一点四十多,曹某霞给罗某某打电话讲心情不好,讲要不要把车开起,到外面散一下心。
罗某某就将车开到政府宿舍接曹某霞,曹某霞坐在后排。罗某某问曹某霞去哪里。曹某霞说随便你开哪里去。罗某某就将车开到**山,停在路边。
罗某某来到后排和曹某霞坐在一起,用手摸曹某霞腿,曹某霞将罗某某手打开。曹某霞讲二人没的什么关系。后返回。
第二天,罗某某打电话邀曹某霞玩去,曹某霞说“你肯欺负我”。罗某某又开车到政府宿舍接曹某霞,曹某霞坐在前排,罗某某将车开到往**山去的车路旁有个小池塘边停下。
二人坐到后排,罗某某就哄曹某霞,将她的裤子脱了,将她腿分开,在车里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曹某霞一直带着哭腔哼,说罗某某欺负她。
后在车内罗某某给曹某霞200元钱,曹某霞是否拿该钱罗某某没注意,但第二天车里没看到这200元钱。车开回政府门口,曹某霞下车,对罗某某说“下次不准这么搞了”。
第三天,罗某某给曹某霞打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罗某某用另一个电话打给她,她一直没有接,将罗某某微信也删了。之后罗某某邀曹某霞出去玩,曹某霞一直不同意,说罗某某欺负她,过几天后二人又慢慢开始讲话了。
20**年8月9日上午,罗某某在医院厨房后面浇花,当时有一个病人在和罗某某讨论其病情。曹某霞来了,也和病人交谈了一会儿。
曹某霞对罗某某讲“让我浇”。罗某某就把水管子给了曹某霞,曹某霞开始给花浇水,浇着浇着就往罗某某身上浇起了。罗某某问曹某霞下午上什么班,曹某霞讲上中班。
罗某某讲下午带曹某霞去游泳,曹某霞讲其不会游泳,不去。罗某某讲“下午我到你屋里玩去”,曹某霞讲“你到我屋里搞什么?”
罗某某讲“就那个(指发生性关系)”,曹某霞讲“你脑壳好污”,罗某某讲“到底有时间没,干不干?”曹某霞讲“好,我到那边有事去了”,说完把水管子给罗某某,就走了。
当日下午,曹某霞在做题目时,罗某某对曹某霞眨眼,暗示曹某霞去宿舍。曹某霞就说“我回去洗脸去了,罗医生帮我做哈题目”。
待曹某霞走后,罗某某就叫向某帮忙做题目。罗某某就到医院后面给曹某霞打电话讲“我到你这里玩来了”,曹某霞说“我到屋里洗脸”。
罗某某又问其具体房间,曹某霞告知楼层。罗某某上楼后又打电话叫曹某霞开门,罗某某看到一个门开了,便进入房间。曹某霞站在厨房里洗脸,罗某某走过去从后面抱住她,曹某霞说“莫搞”。
因为外面有人,罗某某怕她叫,就回到客厅。后罗某某就将曹某霞从厨房拉到卧室,并推倒床上,曹某霞就带着哭腔讲“你莫欺负我”。
罗某某开始摸曹某霞腿,曹某霞用手将罗某某手打开,并讲“莫搞,莫搞”。罗某某就坐起来了,曹某霞也坐起来了。罗某某又抱着曹某霞,对她说:“你不干,我不可能强迫你,这都是我们之间的秘密。”
然后罗某某又将曹某霞按在床上,舔她肚子,用两只手捉到她裙子,脱她的裤子,当时将她的内裤脱下来了,罗某某开始脱她的鞋子,曹某霞就开始反抗,然后说:“你莫欺负我。”
罗某某还是强行将她的鞋子脱下来了,她就侧着身,罗某某脱掉自己裤子就趴在她身上。曹某霞脚并在一起。罗某某讲“你这样我逮不进去。”
罗某某就跑到厕所去,通过手淫的方式射精射在了厕所。然后罗某某又跑回曹某霞卧室,看到曹某霞还睡在床上,又扑在她身上,曹某霞的腿还是并在一起,曹某霞当时说“你欺负我,你欺负我。”
罗某某将她翻了个身,罗某某就在下面,曹某霞就趴在罗某某身上,当时曹某霞整理头发去了,罗某某就用阴茎顺势插进了曹某霞的阴道。
当时曹某霞就一直在哼,罗某某问她“是不是不舒服还是怎么的?”然后罗某某站在床边,曹某霞面朝上的躺在床上,罗某某继续做爱。
之后罗某某说“换一个姿势。”罗某某就坐在床边上,曹某霞就坐在罗某某大腿上,当时曹某霞裙子还没有脱,罗某某就将她的裙子脱了下来。
罗某某要脱她的胸罩,她没有同意。过了一会儿,罗某某开始脱她的胸罩,她说她自己脱。然后罗某某站起来,将曹某霞抬起来做爱,后又坐在床边上和曹某霞继续做爱。
曹某霞说“疼。”罗某某以为曹某霞高潮,就更用力,曹某霞就用嘴巴咬了罗某某左侧肩膀。罗某某说“你莫把我搞疼了,不然我没的力气了。”
曹某霞左手抓到罗某某右手小臂,罗某某就说“你莫抓紧了,抓紧了我就没的力气。”她就放手了。罗某某就将她放在床上,然后就射精了。
然后罗某某就到厕所去洗下半身。之后罗某某过来看到曹某霞还在床上没有动,就说“你睡下来点,这样好搞些(指容易用阴茎插入她的阴道)。”
罗某某就将曹某霞抱下来点,曹某霞就用脚夹着罗某某背,说罗某某欺负她。罗某某又趴在曹某霞身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罗某某快射精了就又跑了厕所通过手淫射出。
曹某霞一直说罗某某欺负她。罗某某从厕所出,又抱着曹某霞,并讲“给你400块钱,你买点东西吃”。曹某霞就生气了,明显脸色不对了。
罗某某讲“我到底是怎么惹你起火了”。曹某霞说“你欺负我是远处的,我要告你”。罗某某讲“你有什么要求?你跟我讲”,罗某某当时还是有点怕她告。
曹某霞就叫罗某某赶紧走。罗某某就走了。
1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曹某霞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其中罗某某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被害人曹某霞系成年妇女。
18、抓获经过。证明:20**年8月9日18时许,***公安局民警在***镇卫生院办公室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1、曹某霞与罗某某两人通话记录录音6月10号-8月9号光盘,证明:罗某某与曹某霞关系明确,两人通话的语气和内容都不一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曹某霞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在20**年8月10日侦察机关对被害人曹某霞的问话中,前后两次反复询问罗某某与其发生关系时有没有威胁、殴打行为,曹某霞均回答没有威胁、殴打行为,对此,本院也进行了核实。
当天上午,罗某某向曹某霞表示过要到她宿舍去玩,去的时候又给曹某霞打电话进行了联系,问了曹某霞所住楼层,同时系曹某霞自愿为其开门,而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曹某霞卧室床上,且双方在性交过程中多次变换性交姿势,因此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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