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XX,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XX,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XX。 法定代表人:董X,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XX,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X,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乌海市人力资源和XX养老保险科科长,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再审申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XX诉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柳河县柳南乡人民政府、柳河县柳南乡东XX民委员会、王XX、刁XX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进行了询问。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于XX,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闫X、秦XX,第三人柳河县柳南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董XX,第三人柳河县柳南乡东XX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村长李XX到庭参加询问。第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龙岩市永定区大溪乡人民政府因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的委托代理人林**,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大溪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蓝兴生,原审第三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副区长)卢文阶及委托代理人温**,原
律师观点分析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沛县分公司与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苏03行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兴业路东侧旺达食品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福彬,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国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法律意见】不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我国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定义是如何的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朱XX、临武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黄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上诉人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项XX和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X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
律师观点分析资中全新煤业有限公司、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筠连县汪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资中全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阳,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被上诉人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XX负担。事实和理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XX因认为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顺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向永顺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因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苏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
律师观点分析某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新胜公(侦)强戒决字(2019)1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李X为吸食毒品成瘾严重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范**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梁开春,被执行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等等
【裁判要点】 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明显缺乏依据,构成无效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虽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但认定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不具有无效情形,故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徐XX因其诉被上诉人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皖1322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XX的委托代理人孟XX、马X,被上诉人萧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尉XX、欧XX,一审第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做出以下解释: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和非要式。1、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刑式。2、非要式行为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津02行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四号桥。 法定代表人魏x,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志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xx,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徐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受理立案,2021年8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住,住院期间护理费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