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而被拘留的人有很多,与同事对该罪名进行讨论时产生问题,国家为何要将该罪独立为一个犯罪呢?
明明可以作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本文分析一下。帮信罪的规定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接触的案例中,有很多人是因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而被拘留,这种情形属于“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有些家属认为,只是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根本不知道别人是否用于犯罪活动,为何也构成该罪名呢?
很多司法机关认为,出借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由于他们收取“好处费”,推定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从事违法甚至是犯罪活动。
为什么要设立 帮信罪?如果没有帮信罪的情况下,想要追究提供帮助的人的刑事责任,需要认定主犯与从犯之间具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既然已有的法律可以追究帮助者的刑事责任,为何还要设立多一个帮信罪呢?
笔者做了简单的分析。
首先,现在的互联网犯罪,各个共犯都是分担部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都非常隐蔽,就像出借银行卡,表面上看根本不是犯罪。
其次,各个犯罪主体很有可能不在同一个城市,甚至在不同的国家,共犯之间都可能互不认识。最后,每个犯罪主体的犯罪故意都不尽相同,甚至没有犯罪的意思联系。
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如果在没有帮信罪的前提下,只抓获帮助者,那么是无法对帮助者进行定罪、量刑,因为主犯都没有抓获,即使抓获了,主犯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满18岁又或者是精神病,那么是否就不再处罚帮助者了呢?在这种背景下,就产生了帮信罪。中立行为是否会构成帮信罪?
随着国家打击诈骗犯罪力度的加强,很多司法机关会扩大帮信罪的处罚范围,例如有一些网络平台提供者、网络服务商也被拘留、调查,笔者认为,这些中立行为不宜被认定为犯罪。
在网络上,谁上传、发布了信息就应当由谁负责,这些信息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应当只由这些发布的人承担责任,对于网络平台、网络接入服务的角色,如果以帮信罪追究其责任,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这样做明显是扩大了帮信罪的处罚范围。
因此,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追究这些中立帮助者的刑事责任,至于什么才算情节严重,笔者期待司法解释的出台。
如何量刑?帮信罪的法定刑最高是3年有期徒刑,有人认为,反正都要判了,干脆放开手做就行了,但别忘了帮信罪的一个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举个例子,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仍然为其提供账户的,最后被认定参与的诈骗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正犯需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出借账户的人来说,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由于是从犯,可以减轻为3至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不能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
因此,别以为最高就只有3年有期徒刑,一旦构成其他犯罪,很有可能不止3年。帮信罪不起诉案例分析案号:都检刑不诉〔2021〕31号,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因涉嫌帮信罪而被拘留,在2021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
据查明,宦某某在2020年12月期间,明知顾某某向其收购银行卡并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一套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
出售的该银行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骗得被害人十多万元,该银行卡流水高达588万余元。检察院认为宦某某为他人犯罪提供结算帮助,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最后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案号:下检六部刑不诉〔2021〕47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两张银行卡借给施某某用于走账,农业银行卡的流水达到110万元,工商银行卡流水有40万元,其中能查证30万元属于被害人,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25000元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况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最后决定不予起诉。
写在最后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时,经常会先以诈骗罪的名义立案,诈骗罪最高可以去到无期徒刑,帮信罪最高3年有期徒刑。如果因诈骗罪而被刑事拘留,千万不要慌张,后面很有可能会变更罪名,关键是把握两个罪名的区别,最好让辩护律师去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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