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
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涉虚拟币领域的“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事纠纷、买卖虚拟币及外贸外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等业务领域。
联系电话:15000397177(助理)
摘要:上期分享OTC交易收到赃款容易成为刑事打击的对象、“帮信罪”与“掩隐罪”在理论上的区分等内容。本文将紧接上期,以案说法,探讨法院对于OTC交易涉“掩隐罪”与“帮信罪”中,一是如何认定被告人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帮信罪”客观支付结算的行为,还是“掩隐罪”中转移资金的行为;
二是根据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程度。五、以案说法:法院对于OTC交易涉“掩隐罪”与“帮信罪”的认定?
笔者从裁判文书公开网上,以“虚拟货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关键词,通过搜索得出法院最新的判决,从中筛选一些典型的OTC交易涉“掩隐罪”与“帮信罪”判决,探究法院是如何认定两罪。
01 OTC交易构成“掩隐罪”
案例一:(2021)闽0581刑初113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2019年10月份,其在QQ群里看到有人在发通过买卖DC币赚钱的广告,其就找那名叫金某的男子商议,他让其交押金给他,可以保证其不会不亏本,其和他当面签了一份买入卖出币差额利润的合同,后其向刘某2借款用于买卖DC币。
其在新加坡6X交易站注册账户,并在平台上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在交易站上以每个1元人民币的价格,先购买了一两百个DC币,然后再发布卖DC币的广告,有人要买的话,就把钱转到其银行卡,其再把DC币转给对方,卖出去的价格是每个人民币1.004元,平台从中抽0.001元,其每卖1个DC币可以赚0.003元。
刚做了两三天,其银行卡就被冻结,其打电话问银行客服,客服说是因为钱款快进快出被银行风控。其又使用刘某2的银行卡,也出现被银行风控、冻结的现象,其先后找戴某1、戴某1的老婆郭某、戴某2、戴某2、康某、伍某等人借支付宝和银行卡使用,并绑定在平台上面用于买卖DC币。
后来,戴某1、戴某2的银行卡也先后被银行风控和公安机关冻结,特别是2019年12月的时候,戴某1的银行卡被河南警方冻结了,其有和戴某1一起去郑州市公安局,当时民警说有一笔跟案件有关的钱转入戴某1卡上,这些是违法的钱,所以才会冻结戴某1的银行卡。
除了郑州警方这起,还有上海、四川的公安机关也有冻结其使用的银行卡,公安机关说银行卡内有涉案款项进来,让其等候解冻。
经查,首先,被告人刘某、刘某2归案后均明确供认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所使用的银行卡先后多次被银行风控、公安机关冻结,且被郑州公安机关明确告知有涉案钱款流入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冻结信息查询表能够相互印证,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交易账户有违法犯罪资金流入,可能系他人犯罪所得;
其次,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刘某自2019年11月30日起在买卖虚拟货币时,有对涉案多张银行卡转入0.01元进行“试卡”,亦可证实其在客观上对于银行风控、公安机关冻结采取相应规避措施。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在涉案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事实,客观上也采取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并采取相应风险规避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2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人民币41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进而转移的行为,被认定为“掩隐罪”的实行行为。法院对于刘某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推定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案例二:(2021)晋05刑终222号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1在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买卖虚拟币,黄某1先用伯伯黄某2的银行卡购买虚拟币,根据行情提高几分至几角钱挂到平台出售,平台上就会有人购买,对方把钱转到我爸黄某3的银行卡,我点击
确认,虚拟币就会到对方账户,我把我爸银行卡的钱转到黄某2银行卡再购买虚拟币挂网出售,这样一直买入、卖出循环,从中挣钱。
我们挣的是低买高卖的使用其父亲黄某3、伯伯黄某2的银行卡在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期间银行卡被冻结,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收到脏钱,之后经常性试卡(小额转账测试是否会被公安机关冻结)。
关于上诉人黄某 1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黄某1主观上对系犯罪所得的资金不明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1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被冻结一、两次后并被告知该卡存在不合法交易情形下,仍在卡被解冻后进行违法交易;
且上诉人黄某1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按照公司法人要求每天试卡,一般早上上班时会转账1、2元看看卡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该情况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
上诉人黄某1主观上对系犯罪所得应当知道,构成“明知”。上诉人黄某1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要件,一审定性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进而转移的行为,被认定为“掩隐罪”。法院对于黄某1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推定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案例一和案例二对比:
被告人银行卡被冻结后,经银行、公安告知冻结原因后继续交易,且有“试卡”等异常行为,法院认定“明知”程度高,对交易资金有明确认知,认定为“掩隐罪”。
02 OTC交易构成“帮信罪”
案例三:(2022)湘0502刑初1号
基本案情:“UPS”平台系以炒虚拟货币为幌子进行洗钱的非法平台(现该平台已无法登陆)。2020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通过朋友“欧明”(未查明身份)介绍开始在“UPS”平台上炒虚拟货币“U”币,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与该平台进行绑定。
炒“U币”期间,刘某通过蝙蝠群的“币友”得知流入“UPS”平台的钱存在非法资金,且有多人因在“UPS”平台上炒“U币”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甚至有人已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其本人在多张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继续绑定其他银行卡在该平台上炒币并从中非法获利上千元。
被告人刘海涛名下用于绑定“UPS”平台的五张银行卡流水共计1187.479713万元。沙某被诈骗金额2000元转入了刘海涛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李某被诈骗金额14000元转入了刘海涛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对于被告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案例四:(2022)赣0821刑初9号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被告人童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在“百通网”刷单买卖虚拟货币,每刷单1万元可获利6元。从2021年4月下旬开始,被告人童某先后用本人的十余张银行卡进行刷单,导致其多张银行卡被止付或冻结。
被告人童某为继续刷单,遂以每日2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阙某租用了6张银行卡、向被告人张某租用了4张银行卡继续刷单。被告人阙某从中获利250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2360元。
期间,上述用于刷单的银行卡也多次被冻结。
经查,2021年4月27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童某名下的银行卡接受并转移非法资金9278490.35元,被告人阙某名下银行卡接受并转移非法资金3229471.25元,被告人张某名下银行卡接受并转移非法资金1841577.12元。
法院认为:根据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部分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被告人童某
用银行卡购买虚拟货币赚取佣金的刷单行为,实际就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阙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析: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阙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对于三被告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案例三和案例四对比:
被告人银行卡被冻结后,未经银行、公安告知冻结原因后继续交易,但在非“币安”等主流虚拟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法院认定“明知”程度达到“帮信罪”的程度。
03构成要件
通过对比OTC交易构成“掩隐罪”与OTC交易构成“帮信罪”案例可以得出,对于银行卡等支付工具被冻结后继续交易,是否“试卡”、是否被银行或者公安机关通知,没有通知的,司法实务认为明知程度不高,认定为“帮信罪”,被通知后继续交易的,司法实务认为明知程度高,认定为“掩隐罪”。
但是主观明知程度仅仅按照银行卡被冻结之后是否被公安、银行通知,进而认定其明知程度达到犯罪的角度,认定为成立犯罪,亦或用此来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这是远远不够的!冻结与否、通知与否并不是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按照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层层推理。
在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不能一味地考虑是构成“帮信罪”还是“掩隐罪”,按照入罪的顺序,在不符合“掩隐罪”的“明知”情形下,不能直接将被告人视为符合“帮信罪”中的“明知”,进而认定属于“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犯罪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行为,构成“帮信罪”,对于是否符合“帮信罪”中的“明知”,应当按照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层层推理。
· 结 语 ·
我国法律目前对OTC交易涉及“帮信罪”与“掩隐罪”并没有法律或者相关解释进行规定,“帮信罪”与“掩隐罪”在理论、实务中区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导致在打击OTC交易涉刑中有时矫枉过正、罪刑不相适应。
对此,应当严格按照“帮信罪”和“掩隐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在不能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下,应当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仅仅根据924通知已经将OTC交易视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之后,在OTC交易中若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形下,继续交易后收到赃款被冻结的,一律符合“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情形。
在此,也提醒币圈人士,银行卡被冻结之后,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在非法资金流入的情形下,请一定停止交易。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朱某是位农民,经同村的保险公司代理人邀请,前去保险公司参加保险代理人培训,并在他人的帮助下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在展业无望的情况下,给自己投保4份人身保险,并缴纳第三年的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的第二年年末,朱某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在郑州大学一附院做切除手术,花费数万元,后朱某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朱某有肝炎病史,在2011、2020年年有住院治疗记录为由,拒绝理赔,退还第
【前言】从事虚拟币场外交易的商户,在出售虚拟币的过程中因收到“赃款”而被冻卡,甚至被认定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已不新鲜。但涉案的商户往往对刑事法律风险一无所知,且办案机关擅用“推定明知”对交易行为进行打击,导致很多商户被误伤。本文主要从场外交易的合法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这两点,探讨无罪辩护的思路。 一、虚拟币的场外交易并非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虚拟币的场外交易简称为币圈OTC(Ove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解读:因债权转让为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本条规定系准用性规则,本章规定之外的问题,适用债权转让有关规定(《民法典》第545至556条)。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民法典》对债权转让制度进行的修改,保理合同关系项下保理人的权利保护范式也发生了较为有利的变化。天津高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第4条[9
一、文本分析:合同关系绿色化的义务规范(一)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体现了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活动的约束。从体系上看,该款规定列于合同履行原则和合同附随义务两款规定之后,且不属于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该条第2款规定通知、协助等义务相同,是将绿色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附随义务”的体现。附随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需要在裁判中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污染环境罪案件42个无罪辩点(下) 三、存疑不起诉20.1.无罪辩点: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石灰渣是有毒物质,不符合起诉条件20.2.案号: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20.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晏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石灰渣是有毒物质,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
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案例1: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号:漾检刑不诉〔2021〕14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在案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47609)
六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中度);3) 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
最近,有读者私信询问,村委会是否有权直接收回宅基地,其实这可能也是许多人想弄明白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是永久的,为什么村委会要收回我的宅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吗?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一、相关法条: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
第四章 常见案件适用标准第十一条 交通肇事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
51.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还要适用诉讼时效。5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53. 《民法典》第491条确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不能冻结的21类银行账户(下)1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裁判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案件尚在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的,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家源律师”本期继续与大家一起交流“股权那些事”的第二篇文章。该系列文章基于学习过程中的分享,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指正,一起探讨!01什么是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义务)。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
恋爱期间女朋友要借钱,明确拒绝肯定不利于恋爱关系的发展,要委婉了解女朋友借钱用途,保留好转帐记录(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转帐时可以备注借款)和可以证明是借款的记录(微信记录、录音等),如果恋爱续继是否偿还由双方自愿决定,如果分手,女方不主动归还,男方想追回借款,可以先与女方沟通协商,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女方坚决不清空,男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
公司名称: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7524证券简称:ST辰华调查情况简述: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辰华能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李振、马卫华为辰华能源大股东且为夫妻关系。 针对辰华能源及股东李振、马卫华与众多投资者通过签订《辰华能源(837524)股份投资协议》,将其持有的辰华能源股票通过非公开
原创作者:王幼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暨法四、证券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股票等证券资产的处理。和银行存款一样,要分割另一方的证券资产,获取对方的证券账号比较重要。调查对方证券账户信息比较常用的方法有:1、通过查找配偶使用的电脑和手机获取证券账号和开户证券公司等信息。一般而言,炒股往往需要下载炒股APP软件,如果配偶炒股,就要留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王某系本案原告,新乡市公安局A分局系被告。被告人新乡市公安局A分局以王某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被南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8 年 1 月 16 日提前解除强戒转社区康复三年,在社区康复期间违反协议,2018 年 2 月份再次吸食毒品冰毒, 尿液现场检测为阳性。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作出的新北公(侦)强戒决字【2018】16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一、奶奶去世后,爷爷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孙女,赠与合同的效力您如何来”判”?二、如果您起草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子女到底有没有原告主体资格?三、一方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应该怎么分,您提供的咨询精准吗?四、邵东市人民法院竟然判《忠诚协议》有效,您认为法官判对了吗?五、家务补偿,难不成真的是“鸡肋”?六、结婚后房产已经书面约定为共有,只是没有加名,他想撤销就撤销?七、
二、犯罪后立功、投案自首01《刑事审判参考》[第41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栓厚与被害人之妻长期通奸,有过错在先,又对被害人到其家寻找自己妻子不满,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和厮打,又追至被害人家院中,用拳击倒被害人后又用手扼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后将被害人尸体拖至无人处丢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张栓厚犯罪后投案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