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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华能源(837524):新三板投资集体维权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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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华能源(837524):新三板投资集体维权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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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837524

证券简称:ST辰华

调查情况简述: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辰华能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李振、马卫华为辰华能源大股东且为夫妻关系。

针对辰华能源及股东李振、马卫华与众多投资者通过签订《辰华能源(837524)股份投资协议》,将其持有的辰华能源股票通过非公开方式转让行为,并约定三年内未达承诺的“回购”条款,并限制投资人的股份回购时间。

现辰华能源未能达到其上市承诺及利润承诺,辰华能源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投资人投资款辰华能源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回购”,投资人投资款通过私力救济回款无望。

律师维权:      针对辰华能源股权投资被骗,委托人黄某委托本所提起诉讼,本所经过对合同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研究,确认《辰华能源(837524)股权投资协议》为无效合同,李振、马卫华应当返还投资款。

法律说理:     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李振、马卫华将其次有的辰华能源公司股份转让给投资人,因此该《股权投资协议》本质是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关系。

《股权投资协议》签订时辰华能源公司股票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证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辰华能源作为公众公司,转让股票应该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在新三板转让公开进行,公开转让的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因此,辰华能源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股权清晰,禁止股权代持。因此《股权投资协议》的履行因损害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资本市场交易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的,李振、马卫华应当返还投资款。

集体维权集合令:    现针对辰华能源集体维权本所已取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并取得较多数量投资者委托维权,如您是辰华能源投资者,面临投资款回款无能为力需要加入集体诉讼维权,请您与我联系庄言律师:1862126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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