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近年来在本人及所在刑辩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中,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云联惠”传销案、“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等,有成功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有做无罪辩护的,也有给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减轻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
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发展下线人数、层级以及涉案传销资金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轻重的关键因素。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并处罚金。”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销三大基本特征,“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层层计酬”和“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不难看出,基层涉案人员并不属于组织、领导者,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法律虽如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证据繁多、案情复杂的传销案件时要理清层级关系往往需要较多的时间,公安机关如果对该层级人员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一般会将拘留时间延长至30天。
在这段时间里,涉案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可能会放弃一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忽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不仅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阻碍,也容易把自己置于更为不利的境地。
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层级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和多位公、检、法、工商、律师朋友都探讨过,大家对最高层和最低层是否算进层级颇有争议。
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刑事的传销案件中
最高层算一级;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传销案件中
最高层不算;
最低一层都不算。
对于传销“层级”的规定,最为明确的是1997年0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多层次传销与单层次传销的定义: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传销的“层次”指的是传销员的层次,不包括企业和消费者。也就是说,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都不算入层级。
随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国家只允许单层次的直销,禁止多层次的传销。
2005年8月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该《条例》对“层级”并无新的规定。
2013年1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关于“层级”有了新的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按以上《意见》的规定: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最高一级的组织、领导者也算一级。对于最低一层的被发展人员没有新的规定。
《意见》应该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涉嫌刑事案件的传销案件,对于工商部门办理行政性质的传销案件并不适用。
综上:传销案的“层级”应该这样算:
1.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刑事的传销案件中,最高层算一级;
2.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传销案件中,最高层不算;
3. 在中间的各层级均按上、下线关系计算层级;
4. 最低一层都不算层级。
准确计算“层级”的意义在于:
1、直销企业层级达到两级以上的,即为传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处;
2、直销企业层级达到两级以上的,即为传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处;
3、在涉嫌刑事案件的传销案中,最后三层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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