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应认定夫妻对财产已作出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权属问题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红与检察官助理李小艺接手办理此案后,经过充分调查核实与认真研判,认为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在提请抗诉报告中,办案检察官详细阐述了对此案的监督理由——夫妻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是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完成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经过了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
由此可见,双方通过权属登记的方式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额,审判机关认为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佐证被申请人王某某知晓并认可房屋份额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某某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其称不清楚《声明》的内容和意义,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王某某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的状态下作出,富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相关规定,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本案中,陈某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足以认定财产约定合意,在已经存在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机械地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与立法本意不符。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内对外均有约束力,对于认定不动产的归属、定分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将《声明》等程序作为登记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登记内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纷争,树立行政权威。
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结果不应与行政登记内容相悖。”齐斌斌说。
北京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按双方约定共有份额分割涉案房屋确系适用法律错误——从双方意思表示上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王某某持陈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接受了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询问,并以自己及陈某某的名义签署了《声明》。
之后,他也曾多次表示对涉案房屋的明确认可,法院关于王某某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作出”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从要式法律行为要求上看,
王某某以自己及陈某某的名义签署的《声明》系采取了书面形式,本案不应机械地以双方之间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否认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而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材料及立法本义进行认定,《声明》实质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要式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
从房屋产权登记结果看,不动产权证书是落实共有权人关于财产约定的载体,房产登记机关亦是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产权登记,一经登记即具有确认共有权份额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王某某、陈某某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反映了二人对财产份额约定的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认定不应与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存在合法、明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约定,涉案房屋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割。
原审判决未按双方约定分割婚内房屋,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撤销原审及二审判决 房屋按房产登记份额分割
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此案发回重审。法院再审查明,王某某、陈某某在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时,双方出具《声明》,该《声明》约定双方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陈某某占99%、王某某占1%;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记载“申请人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答为‘是’”,王某某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王某某、陈某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额比例为王某某1%,陈某某99%。
王某某签署《声明》(并代陈某某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
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对王某某、陈某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陈某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对于房屋分割处理有误,再审予以改正。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有关此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涉案房屋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办案过程引发了我们诸多思考。”齐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检党组提出,抗诉案件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
要注重对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引领作用的案件开展精准监督,努力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播和法治理念的养成。
齐红认为,相较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法律总是归纳和抽象的。依法与适法相比,后者的难度更大。对于每一件民生小案,民事检察官都要“举轻若重”,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不出偏差。
一个法律事实几经裁判到了检察环节,在抽象条文与具体案件事实的冲突中,需要一个价值判断,要作出妥当的案件处理结果且于法有据。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提出,要进一步树牢‘检察工作只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有天地,检察制度只有支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基层治理才有价值’的理念。
民事检察官要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针对性,就要有依法治国的系统思维。”齐红说,婚后购房、产权登记,这种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依法安排生产生活的理念和需要。
司法裁判在深究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忠实于事实的基础上,应作出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证产权登记稳定和交易安全的裁判结果。
要以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引领人民群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
婚内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财产约定具结书》,约定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女方99%,男方占1%。离婚时这套房屋应该按照不动产权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还是均分??1 案情简介小赵文质彬彬、小李开朗自信,两人经介绍相识后,彼此相互吸引,很快坠入爱河,相处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刚结婚两人感情甜蜜,打算购买一套房屋B用于一同居住生活。小李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A出售,并用售房款支
不管是男方的收入,还是女方的收入,都是婚内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按照双方是否存在协议约定来分类讨论。(1)双方无任何协议约定①婚后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套房产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②婚后父母买房交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贷款每个月都由父母偿还,并且在离婚时已经还完贷款,又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该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③婚后父母买
我和老公刚毕业就结婚了,公婆全款为我们购置了一套房子。结婚后才知道老公家是借钱买的房子,婚后生活也并不像我想的那样甜蜜幸福。公公婆婆经常催生,我哪里有时间和精力备孕,毕竟需要和老公一起偿还这套房子的贷款。房贷还清后,我整个人放松下来,多年积累的矛盾与不满终于爆发,在冷战了几个月后,我们决定离婚。想知道男方婚前借钱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我和他一起偿清借款,离婚时怎么分?婚前一方买房并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
问:结婚十年之后有两个孩子,男方在婚姻期间一直是处于一个无业的状态,那么我们这位女士呢她一直是承担了家中大部分的花销,包括说帮助男方去还这个借款,包括说去承担这个房屋的一个贷款,包括孩子的这些费用,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的话,财产会怎么分呢?答:首先呢因为像您这种情况,它其实也映照着我之前说的一个问题,就是咱们国家实行的是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即使对方他是一个无业的状态的话,那么只要你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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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买房女方没出钱离婚怎么分 1、婚后买房女方没出钱离婚划分方式如下: (1)婚后购房,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2)离婚分割时,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
近期很多人咨询婚姻家事相关法律问题,杨小珍律师选出8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律问题,与大家分享。问题一:男方婚前买房,婚后房贷一直是他父母在还,离婚房子怎么分?杨律解答:房子首付款和婚前还贷部分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至于婚后还贷部分,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男方主张婚后还贷部分是其父母只赠与男方一人的,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只赠与男方一人的,一般法院会认定是赠与小两口的,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
婚后男方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儿子和儿媳,如果离婚房子跟儿媳有关系吗?该房产跟儿媳是否有关系需要看具体情况,首先看男方父母和儿子、儿媳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从协议之约定。如无协议,如果双方过户登记的是共同共有,有些法官也会酌情考虑房屋来源、出资情况、贡献等多方面因素,在房屋分割比例上适当倾斜,倾斜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法官大概率按照份额分割。一般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与
一般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配,可以适当照顾女方或抚养小孩的一方。如一方对于离婚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大小,主张对方少分或部分。
1、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视为对女方的赠予,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
先双方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法院依法判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对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多分一些。由于女方没有退休金,可对其多分一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视为对女方的赠予,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
任何方提出离婚都谈不上吃亏的问题。只是女方在提出离婚时,另一方可能就会抓住女方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女方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所以女方如果提出离婚,就要运用法律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财产。当然现实当中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有的人能拖。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也不愿意离婚
发生交通事故后,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商业险的,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对于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保险保险理赔方法:(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情况:1、主次责双方均为
在生活习惯上,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前会对房子有要求。一般情况下,是男方负责解决房子的问题。在结婚前,男方购买房产,男方父母出资。婚后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到离婚的地步。离婚时,对于父母出资的房产该怎么分割呢?石家庄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我们一起看一下。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结婚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但是,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男女双方的情况除外。
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对房子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交给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关于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男方婚前购买装修房屋,离婚财产怎么分 1、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装修款应予适当返还。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查询的被保全人财产情况,应当依法保密,除根据申请保全人的保全请求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外,不得向申请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