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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怎么分?千万要注意一件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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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怎么分?千万要注意一件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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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应认定夫妻对财产已作出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权属问题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红与检察官助理李小艺接手办理此案后,经过充分调查核实与认真研判,认为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在提请抗诉报告中,办案检察官详细阐述了对此案的监督理由——夫妻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是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完成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经过了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

由此可见,双方通过权属登记的方式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额,审判机关认为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佐证被申请人王某某知晓并认可房屋份额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某某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其称不清楚《声明》的内容和意义,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王某某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的状态下作出,富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相关规定,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本案中,陈某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足以认定财产约定合意,在已经存在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机械地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与立法本意不符。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内对外均有约束力,对于认定不动产的归属、定分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将《声明》等程序作为登记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登记内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纷争,树立行政权威。

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结果不应与行政登记内容相悖。”齐斌斌说。

北京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按双方约定共有份额分割涉案房屋确系适用法律错误——从双方意思表示上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王某某持陈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接受了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询问,并以自己及陈某某的名义签署了《声明》。

之后,他也曾多次表示对涉案房屋的明确认可,法院关于王某某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作出”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从要式法律行为要求上看,

王某某以自己及陈某某的名义签署的《声明》系采取了书面形式,本案不应机械地以双方之间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否认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而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材料及立法本义进行认定,《声明》实质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要式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

从房屋产权登记结果看,不动产权证书是落实共有权人关于财产约定的载体,房产登记机关亦是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产权登记,一经登记即具有确认共有权份额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王某某、陈某某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反映了二人对财产份额约定的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认定不应与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存在合法、明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约定,涉案房屋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割。

原审判决未按双方约定分割婚内房屋,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撤销原审及二审判决 房屋按房产登记份额分割

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此案发回重审。法院再审查明,王某某、陈某某在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时,双方出具《声明》,该《声明》约定双方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陈某某占99%、王某某占1%;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记载“申请人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答为‘是’”,王某某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王某某、陈某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额比例为王某某1%,陈某某99%。

王某某签署《声明》(并代陈某某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

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对王某某、陈某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陈某某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对于房屋分割处理有误,再审予以改正。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有关此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涉案房屋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办案过程引发了我们诸多思考。”齐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检党组提出,抗诉案件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

要注重对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引领作用的案件开展精准监督,努力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播和法治理念的养成。

齐红认为,相较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法律总是归纳和抽象的。依法与适法相比,后者的难度更大。对于每一件民生小案,民事检察官都要“举轻若重”,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不出偏差。

一个法律事实几经裁判到了检察环节,在抽象条文与具体案件事实的冲突中,需要一个价值判断,要作出妥当的案件处理结果且于法有据。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提出,要进一步树牢‘检察工作只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有天地,检察制度只有支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基层治理才有价值’的理念。

民事检察官要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针对性,就要有依法治国的系统思维。”齐红说,婚后购房、产权登记,这种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依法安排生产生活的理念和需要。

司法裁判在深究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忠实于事实的基础上,应作出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证产权登记稳定和交易安全的裁判结果。

要以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引领人民群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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