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改,相对于旧法条来讲是新法,因此原则上也是适用《刑法》第一十二条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例如,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只将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2017 年 11 月 4 日发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十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 2017 年 11 月 3 日或者之前作出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行为,案件的审理在刑法修正案(十)实施之后,是否可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来定罪量刑呢?
显然是不能的。否则就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期待行为人遵守一条未来的法律,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修正前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刑事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溯及力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很多规定并未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例如,2015 年 11 月1 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实施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仍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的,则适用修正后刑法,对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即不得减刑、假释。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该修正案施行后未判决的极为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来讲,是采用的从新原则。五、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实践中、学术上,刑事司法解释都是讨论的热点。
其中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争论的焦点问题。查看一些已发表的法学论文就会发现,讨论的焦点主要是:刑事司法解释是否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和刑事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有的观点认为刑事司法解释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并且具有溯及力,应当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的观点认为刑事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其效力依附于刑法条文。
出现众多分歧的原因可能是有的刑事司法解释仅仅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而有的刑事司法解释似乎超出了这一范围。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众多的观点可能会给实践中应用法律带来困扰。
本文不讨论立法问题,仅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出发,从具体法律条文着手,分析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现状。判决书不可能以某一法学观点做为裁判依据,还是以法律作为依据。
所以分析刑法溯及力的现状也有着实际意义。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该解释说明: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在案件的办理、审理中发布实施了一个解释,则适用该解释。跨越新旧解释的案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
新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已决案。对比可以看出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和《刑法》条文的溯及力并不完全相同。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 11 月1 日发布实施了一个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做了具体解释。在该解释之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在该解释实施后的未决案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1999 年、2001 年、2002 年、2007 年先后发布实施了 4 个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在第四个司法解释发布时明确之前发布实施的三个司法解释同时废止。则 2017 年2 月 1 日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未决犯,应当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2020 年我国发布了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香港国安法、民法典等法律,发布实施了众多新的司法解释,废止了一批旧的司法解释。社会在不停地变化,法律也在不断更迭。随着法条的更迭,刑事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使得研究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刑法的溯及力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我们讨论刑法溯及力就是为了解决刑法实施以后对于其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在理论界,对于刑法
在一般情况下,刑法的溯及力是不难确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的修改或者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由此出现了刑法溯及力确定上的以下两种复杂情形。 1、刑法修改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刑法溯及力确定的参照物的新法与旧法是容易认定的,但在刑法修改频繁的情况下,新法与旧法就难以认定,因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更为复杂。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四个原则:(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我国修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网友: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原则?苏义飞律师: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
一、前言近年来在本人及所在刑辩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中,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云联惠”传销案、“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等,有成功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有做无罪辩护的,也有给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减轻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发展下线人数、层级以及涉案传销资金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轻重的关键因素。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最新修正案)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后对我国刑法的又一次大范围修正,其涉及的刑法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新增的犯罪达17个之多。最新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后,新增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便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最新修正案新增的17个犯罪中,已提起公诉258人,其中人数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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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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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所谓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若法能用以评价其生效以前所发生事件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具有溯及力。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
前言:2021年1月1日,重磅《民法典》施行了,大家都很关心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拟探讨一下。 提出问题: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是否所有案件均可适用《民法典》进行起诉、审理及判决了?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虽然已生效施行,但并非意味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民法典,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溯及力,也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目前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在本人上周参加的一起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也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前述原则有两个例外: 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
浅析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保险法》的溯及力,是指新《保险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法就没有溯及力。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对新旧法过渡时期的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具有重要影响。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新《保险法》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1、溯及力,通常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2、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其规定,只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才能溯及既往,即有利溯及既往规则,这也是我国立法法唯一认可的溯及既往的规则。
《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上述九部法律在《民法典》施行后废止,并非是因为立法机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而是因为立法机关在对这九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其编纂进了《民法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而避免了
一、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