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
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也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前述原则有两个例外:
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例如,如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诈制度,《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就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二是《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浅析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保险法》的溯及力,是指新《保险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法就没有溯及力。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对新旧法过渡时期的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具有重要影响。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新《保险法》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法律位阶相同,又都属于一般法,因此当两者规定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后半句,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民法总则》,自不待言。问题在于纪要意见稿特别提到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问题。此前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是:如果依《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依《民法总则》则未届满,则此时是否允许义务人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予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最新修正案)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后对我国刑法的又一次大范围修正,其涉及的刑法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新增的犯罪达17个之多。最新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后,新增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便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最新修正案新增的17个犯罪中,已提起公诉258人,其中人数较
前言:所谓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若法能用以评价其生效以前所发生事件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具有溯及力。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
一、《民法通则》对于用工主体资格的影响有哪些? 1、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关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做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
一、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一问题的缘起《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对于维护民族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有效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条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其中争议之一在于,该条是否属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其保护范围是否限于英雄烈士以及与英雄烈士类似的人?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侵害了英雄烈士以外的人的人格利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是低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但高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适用溯及力原则,要根据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 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 最高法司法解释效力等级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的含义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
前言:2021年1月1日,重磅《民法典》施行了,大家都很关心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拟探讨一下。 提出问题: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是否所有案件均可适用《民法典》进行起诉、审理及判决了?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虽然已生效施行,但并非意味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民法典,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溯及力,也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又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在一般情况下,刑法的溯及力是不难确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的修改或者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由此出现了刑法溯及力确定上的以下两种复杂情形。 1、刑法修改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刑法溯及力确定的参照物的新法与旧法是容易认定的,但在刑法修改频繁的情况下,新法与旧法就难以认定,因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更为复杂。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纳税人如果普通发票开具量较大,逐笔填写有困难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按整本汇总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四个原则:(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我国修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网友: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原则?苏义飞律师: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
1、错误。有溯及力是指适用于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是指不适用于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 2、“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就法的时效效力而言,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法律只适用于其实施之后的行为,对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应当适用旧法。
要看具体情况,在其认知范围内,可以撤销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九章132条规定。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