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对于用工主体资格的影响有哪些? 1、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关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做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法人分支机构属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2、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如果村委会、居委会因用工问题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未明确村委会居委会的法人地位,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基本上都不认可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资格。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者与村委会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的争议,法院一般是这个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列的用人单位范围,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资格。
但是,实践中村委会、居委会招聘劳动者从事劳动已非常普遍,用工的本质上也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如果因主体资格定性不明问题而不认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保护非常不利。
此次《民法总则》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相信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该类主体的劳动关系认定会产生积极影响。
二、《民法通则》的出台:对于劳动关系的影响是怎样? 1、对于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影响是怎样? 《民法通则》出台就会使许多劳动者对于如果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不知道是该告经营者还是告字号? 因为《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属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如果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谁?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对于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有何影响?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实务中,如果公司设立人(自然人)招聘劳动者从事公司筹建活动,如果筹建成功,设立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行为,因用工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由筹建成功的公司承受。
如果筹建失败,则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如果设立人是自然人,其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如果则筹建期间就发生争议,由于筹建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设立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双方关系属劳务关系,设立人应对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对筹建期间的债务,如存在多个设立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也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前述原则有两个例外: 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
?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法律位阶相同,又都属于一般法,因此当两者规定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后半句,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民法总则》,自不待言。问题在于纪要意见稿特别提到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问题。此前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是:如果依《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依《民法总则》则未届满,则此时是否允许义务人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予
一问题的缘起《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对于维护民族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有效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条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其中争议之一在于,该条是否属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其保护范围是否限于英雄烈士以及与英雄烈士类似的人?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侵害了英雄烈士以外的人的人格利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是怎样的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的责任,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之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指的是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
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95218元、最低为59043.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108.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2019年9月4日,我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继唐莉律师分享“工伤认定中的用工主体责任”后,陈玲宇律师进一步分享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在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后,重点探讨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条件,以及实践中几类有争议性的单位。最后,分析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在损失劳动者权益时,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用工主体资格
小学三年级语文花钟原文、教案及教学反思鲜花朵朵,争奇斗艳,芬芳迷人。要是我们留心观察,就会发现,一天之内,不同的花开放的时间是不同的。凌晨四点,牵牛花吹起了紫色的小喇叭;五点左右,艳丽的蔷薇绽开了笑脸;七点,睡莲从梦中醒来;中午十二点左右,午时花开放了;下午三点,万寿菊欣然怒放;傍晚六点,烟草花在暮色中苏醒;月光花在七点左右舒展开自己的花瓣;夜来香在晚上八点开花;昙花却在九点左右含笑一现不同的植物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及查询方法来源:《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是什么怎么查询自己的积分呢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希望给大家实际的帮助。《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1、到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核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2、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若达到120分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3、用人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填写《<上海市居
一、保险案例4月,宜春某建筑公司承揽到一项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武某。后武某雇佣陈某等人从事混凝土工作。同年8月,陈某在搅拌水泥过程中被混凝土管压伤,导致小腿骨折,武某为陈某支付医疗费并赔偿2万元。出院后,陈某发现腿伤未愈,遂向承包单位宜春某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责任,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定用人单位为宜春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某货物运输车于2017年8月30日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袁某。2018年3月,袁某与于某宝财达成口头协议,聘用于某财驾驶其所有的×××牵引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袁某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于某财支付工资。于某财在工作期间,袁某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8日0时45分许,于某财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
1、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均可以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2、认清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以及判断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的主体,这是劳动者参与招聘活动的第一步。随着我国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加强了企业信息的公示,目前,个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进行查询,并获得相关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1、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与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也不是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发包人也没有向雇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随着社会发展,各种各样的就业形态出现,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趋势不可阻挡,原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早已无法契合当今的用工实践情况。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实质上成为了整个劳动合同法中最复杂最难理解的内容。笔者将根据本人的办案经历和思考,尝试给大家谈谈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内容浅显,敬请见谅。《关于确立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让单位给我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法定的义务,员工离职时可以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当然,如果你想要的是,单位给你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可能有点难度,因为这个东西就是你将来申请仲裁,打官司的证据。 这个国家也有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出具书面的通知书。否则你可以说没有接
1、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是劳动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2、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
基本案情:2013年8月16日,某建筑公司与张某某签订《龙宸世纪项目人工费单包协议书》,承包了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龙宸世纪一期工程的室内外抹灰、砖砌体、混凝土的浇灌(不含基础)、混凝土自拌、外架安装、室内外地平等工程项目。2014年2月,陈某丙经谢某某介绍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的龙宸世纪项目从事杂工(小工)工作,口头约定工资120元/天,由谢某某对陈某丙进行考勤,工资由谢某某发放。2015年1
如何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市民李小姐:我是一名企业会计,最近发现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了,请问要怎么补办天河区财政局回复: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天河区财政局管理的人员,若发现证书遗失或损毁,可携带以下资料和按照以下流程到天河区会计事务办理大厅进行换证或领取新证,申请后将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需材料:(一)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一份A4纸复印件;(二)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原件和一份刊登页的A4纸复
一、问题的提出用工主体责任,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中出现的用语。但是,该《通知》并出指明用工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本文将与用工主体责任有关的各类规定,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出用工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二、与用工主体责任有关的规定(一)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
部编版五年级下册语文第15课自相矛盾原文、知识点及教案原文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注释本文选自韩XX?难一。鬻卖。陷穿透。夫放在句首,表示将发议论。知识点注释:本文选自韩XX难一矛:古代用来刺杀敌人的长柄兵器,矛的基本形制有狭叶、阔叶、长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