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均可以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
2、认清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以及判断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的主体,这是劳动者参与招聘活动的第一步。随着我国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加强了企业信息的公示,目前,个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进行查询,并获得相关信息。
一、保险案例4月,宜春某建筑公司承揽到一项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武某。后武某雇佣陈某等人从事混凝土工作。同年8月,陈某在搅拌水泥过程中被混凝土管压伤,导致小腿骨折,武某为陈某支付医疗费并赔偿2万元。出院后,陈某发现腿伤未愈,遂向承包单位宜春某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责任,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定用人单位为宜春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一、《民法通则》对于用工主体资格的影响有哪些? 1、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关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做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某货物运输车于2017年8月30日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袁某。2018年3月,袁某与于某宝财达成口头协议,聘用于某财驾驶其所有的×××牵引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袁某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于某财支付工资。于某财在工作期间,袁某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8日0时45分许,于某财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
2019年9月4日,我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继唐莉律师分享“工伤认定中的用工主体责任”后,陈玲宇律师进一步分享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在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后,重点探讨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条件,以及实践中几类有争议性的单位。最后,分析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在损失劳动者权益时,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用工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1、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与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发包人与承包人雇佣的雇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也不是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发包人也没有向雇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
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是怎样的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的责任,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之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指的是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
二审终审后还可再审,但是二审终审想要再审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二审可以质疑原告主体资格,诉讼主体的合法性是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性的关键,二审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诉。 一、二审终审后还可再审吗 二审终审后还可以再审,只要申请人理由充分,有新的证据,或者二审审理程序、法律适用有问题等都可以引起再审。 提醒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一、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主体资格是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
一、问题的提出用工主体责任,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中出现的用语。但是,该《通知》并出指明用工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本文将与用工主体责任有关的各类规定,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出用工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二、与用工主体责任有关的规定(一)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因该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当用工关系没有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时,则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通常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等的民事法律。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的保护,劳动关系的部分内容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自由约定的,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相对于一般民
谁主张谁举证要怎样理解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
1.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均作了规定,总体来说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居所等活动空间的限制;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到底限制在什么范围之内,各方面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监视居住者的义务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法律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因此,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后,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委托法定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
怎样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迟延履行金钱义务掌握的标准不一,有的认为“金钱义务”仅认定为判决主文被告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有的认为还应包括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另外对利息计
1、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怎样理解房产顺位抵押抵押权顺位(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王*明教授在《物权法研究》一书中认为抵押权顺位的意义在于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有多重抵押时,各个抵押权人要行使权利,则存在着先后顺序之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在学说上也称为“次序权”。为
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怎样理解是好还是坏这就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都是不好的;1,会有一定影响的。2,股份被冻结,不能转让或出售而已。控股股东有诉讼官司,多股价偏空,但一般影响不会太大。3,"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被司法冻结,肯定会对价格造成冲击,但是也有了套利空间。需要自己自行研究个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冻结的前因后果已经是否会解冻何时解冻。风险很大,但是可能潜在收益更大。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
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