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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05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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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05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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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随着社会发展,各种各样的就业形态出现,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趋势不可阻挡,原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早已无法契合当今的用工实践情况。

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实质上成为了整个劳动合同法中最复杂最难理解的内容。笔者将根据本人的办案经历和思考,尝试给大家谈谈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内容浅显,敬请见谅。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证据:

1、工作记录(工作证、工作照、工作牌、门禁卡、工作服等);

2、管理记录(入职登记表、面试登记表、报名表、录用通知书、请假条、考勤记录、处罚单、出差审批单等)

3、定时发放工资的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工资构成明细等)

4、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

进阶版(非专业人士可选读)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

笔者认为,这个不一定,我们现实中存在已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关于已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上文提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将无法适用,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而应以“用工”为判断依据。换句话说,即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如前所述,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依法认定用工关系,则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即使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个人与企业之间如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工关系”,也有可能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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