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靖昊,来源/马靖昊说会计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给逸民表弟的一封信逸民表弟:近好!听我母亲讲,你正在与一家手机销售商打劳动纠纷的官司,你要我母亲请我给你出出主意。
我怕电话中与你讲不清楚,因此,现在给你写封信表明我的态度。一是我不会给你出主意;二是我不能给你出主意;三是我希望你无条件停止这场打官司的行为,并立即给你的雇主赔礼道歉。
至于你所遭受的所谓的“损失”,我全部承担下来,不就4000来块钱吗?我还出得起,我全额补给你好了。
为什么我要你这么去做,因为我希望你有一个正确的职场人生观。钱不是靠打官司打来的,是靠自己挣出来的。可以说,绝大多数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员工赚得越多越好,员工赚得多,他才赚得多,这是企业良性发展的表现。
员工赚不到钱,这家企业可能处于经营困境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员工,应该与老板同心同德去改善企业的这种不利局面,而不是为自己的工资没有发放或及时发放而与企业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我承认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利于你的,我也承认只要你坚持将官司打下去,你肯定会赢。但是,你赢得了这块官司,却输掉了自己的道义。
这样的员工,在我的眼里至少不是好员工,甚至是刁民。其实,这部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扼杀小企业的一部恶法,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垄断地位,其员工待遇很好,大家是挤破脑袋也想挤进去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它们是基本上用不上,对于成规模、成建制的民营企业,情况也差不多。
但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由于其处于企业发展初期,其商业模式、老板的管理经验都不成熟,难免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情况,如果国家负责对这些创业者的失败买单,你出现了目前的劳动纠纷,我一定支持你去告你的老板。
但实际上,对于这些小企业主,他们承受的风险最大,他们失败了,就真正是一无所有了。
我这么讲,并不是说你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不需要保护,权益当然要保护了,何用《劳动合同法》,宪法都在呢!但我们能不能将心比心,换个角度看问题,企业主的风险其实最大,它交了税又提供了就业岗位,但万一倒闭了,谁又来保障他们呢?
企业好的时候,加工资、发年货、送红包,企业不好时,没有这些了,难道就要跑,难道就要告?你心里不痛快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甚至还可以告老板,想过没有,老板还得苦苦坚持,他们的痛苦被谁知道,被谁理解呢!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那就是前几天的事,我遇到的一个小企业主,他对我说,现在他不开工厂了,再也不用交税,再也不用担心工商、税务,再也不害怕刁民了。
其实,这部 《劳动合同法》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结果是政府输,企业输,劳动者输。它让创业更难,让你们这些人就业也就更难了。
别告了,有本事,你就争取去中移动、中石油、中石化这些企业,那里基本上不需用《劳动合同法》。
可以这样说,这部 《劳动合同法》 阻碍了中国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民营小企业的发展,办企业的风险大大增加了,搞到企业倒闭了,你们这些劳动者又到哪里去讨要工资,和谁去签订劳动合同呢?
国家给你签吗?给你签的话,都到国有企业去好了!真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给你说个道理吧,按照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来说,“全国劳模”这些人肯定是没日夜地加班工作,放弃节假日对他们来讲也是平常不过吧,但全国劳模所在单位几乎可以肯定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加班工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逻辑,难道我们能说这些“全国劳模”所在企业是违反劳动法最严重的企业吗?
难不成每年一度的“全国劳模”评比应该改为全国“被剥削最严重的劳工”年度评比?严格按照这部《劳动合同法》,努力工作、勇于奉献就不能再被提倡了,你说操蛋不操蛋啊。
退一步讲,没有一个老板愿意和替自己创造价值的员工为敌,对于这些员工,企业家爱都来不及呢。你现在的情况是二个多月没给人家销售出一台手机,如果企业将你能够作为资产来核算,你就是负资产,他不是在创造价值,你是在制造费用!老板已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你报酬了,可以说已经仁至义尽了。
你真的应该感谢这样的老板,而不应该去告他。你千万不要去学某些刁民利用这部劳动法作为懒惰、无能的护身符,甚至作为要挟老板的利器。
那些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人,要么是智商不够,要么是养尊处优惯了,不懂柴米油盐。他们除了所谓的虚伪道德正义感之外,什么代价也不愿意付出的,你失业了,他们会给你钱吗?
判断一个政策的好坏,不是看它的目的高尚不高尚,而是看它的效果。我不否认《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我想说,其实它的效果是恰恰最损害象你这样的需要不断寻找工作的普通劳动者,因为它大大减少了就业机会,恶化了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的一部看起来很道义的一部法,看似保护了职工,但实际上是隔着裤子就放屁,比脱了裤子放屁更恶心。
最后,再给你讲一个大道理,实际上现在没有什么所谓的金融危机,那是吓唬你们的,到目前为止你听说过有银行倒闭吗?你肯定没听说过吧,但中国经济确实出了大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法》 ,它将国家应承担的社会福利责任全部推给了中小企业,它将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敌对起来了,它大大伤害了企业家的创业热情,导致了中小企业危机四伏。
这些责任的罪祸魁首其实是《劳动合同法》,真的不要再推给什么金融危机了。
逸民,我给你的这封信可能语气不象生活中那么温和,请你多点理解,全是为了让你听进去!最后,希望你放弃起诉你的老板!!!
致礼!
你的表哥:靖昊
一、关于超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的背景介绍 关于超龄人员,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以及工伤是否认定,向来在实务中成为法官的老大难。难的其实不是处理,而是处理的依据比较混乱。 目前实务中对超龄人员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宪法和劳动法对于年龄的上
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举措.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什么样的理解?(一)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属于规章制度范畴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条解析:薪酬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二)企业负有告知义务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
”买断合同”就是球员和球队签定了一份几年的合同,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球队或者球员单方面要毁约,”买断合同”的动作简单来说就是付违约金而已。违约金的多少是在签定的合同规定的,然而如果双方都有意违反合同,如球员米勒和休斯顿的退役,球队只是支付全部的违约金一部分,从形式上消除了合同。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买断金额将计入球队的工资总额,代替原来合同上的工资。如果该队员剩下的合同长于1个赛季,那么买断合同的金额将
一、《劳动合同法》待岗工资标准是多少《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做了明确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
劳动者由于个人发展、薪资、福利等私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公司不进行补偿。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N是工作年限,也可以等于是经济补偿金, N+1是经济补偿金外加代通金。 2N是经济赔偿金,也即直接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2N+1”,也没有“2(N+1)”…… 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奇怪搭配是土豪老板的战略性裁员, 比如说,现在签字能拿N+6,下个月1号前签名能拿N+1,下个月1号过后签字就只能拿N了,毕竟法律并不限制单位补偿多一点钱给劳动者…… 如果你是(被)主动辞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二者有何区别呢?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的了解:《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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