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劳动合同法》中薪酬制度的法律规制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法》中薪酬制度的法律规制
1个回答

(一)属于规章制度范畴

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条解析:薪酬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二)企业负有告知义务

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法条解析:企业在招聘环节,负有告知拟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的义务。具体实操:招聘中、高管岗位的,一般在录用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招聘其他岗位的,一般统一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还是要约定的)。

(三)明确约定工资义务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2)《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3)《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条解析: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金额及性质(不要出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之类表述),并做好薪酬结构设计,最好不要出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之情形。

只要薪酬制度完善且设计合理,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对企业来讲是百利无害。即便很多企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也可灵活处理。

(四)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12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解析:应当注意,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无效工资

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条解析:无论劳动者、还是企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要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均应支付报酬,不过确定标准并非双方约定,而是参照确定。

(六)工资支付与支付令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条解析:这里融合了三个问题,且为递进关系。一是工资支付的方式,要同时符合“按时→足额→货币→本人”,千万不要效仿日本企业,直接将丈夫的工资支付给妻子,否则,就是支付对象错误;

二是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的,员工享有即时劳动合同解除权(要支付经济补偿);三是企业拖欠工资员工可申请支付令,但实际应用很难(需要工资欠条),且没有太大意义(企业15日内书面异议即终结)。

(七)集体合同劳动报酬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劳动合同法》第5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3)《劳动合同法》第55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法条解析:企业应懂得如何运用《集体合同》,也应懂得如何充分运用《专项集体合同》,特别是已经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

同时,企业应注意集体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两个限制条例。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 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条解析:企业应充分运用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以达到灵活运用、减员增效之目的。但在运用过程中,切记注意其计酬及支付的特殊性。

(九)执法主体及责任承担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2)《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条解析:对于拖欠工资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管执法机构是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或补足差额的期限内,没有支付或补足差额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加付赔偿金,是劳动行政部门,不是劳动仲裁委,也不是人民法院。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