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规章制度范畴
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条解析:薪酬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二)企业负有告知义务
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法条解析:企业在招聘环节,负有告知拟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的义务。具体实操:招聘中、高管岗位的,一般在录用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招聘其他岗位的,一般统一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还是要约定的)。
(三)明确约定工资义务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2)《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3)《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条解析: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金额及性质(不要出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之类表述),并做好薪酬结构设计,最好不要出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之情形。
只要薪酬制度完善且设计合理,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对企业来讲是百利无害。即便很多企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也可灵活处理。
(四)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12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解析:应当注意,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无效工资
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条解析:无论劳动者、还是企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要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均应支付报酬,不过确定标准并非双方约定,而是参照确定。
(六)工资支付与支付令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条解析:这里融合了三个问题,且为递进关系。一是工资支付的方式,要同时符合“按时→足额→货币→本人”,千万不要效仿日本企业,直接将丈夫的工资支付给妻子,否则,就是支付对象错误;
二是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的,员工享有即时劳动合同解除权(要支付经济补偿);三是企业拖欠工资员工可申请支付令,但实际应用很难(需要工资欠条),且没有太大意义(企业15日内书面异议即终结)。
(七)集体合同劳动报酬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劳动合同法》第5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3)《劳动合同法》第55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法条解析:企业应懂得如何运用《集体合同》,也应懂得如何充分运用《专项集体合同》,特别是已经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
同时,企业应注意集体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两个限制条例。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 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条解析:企业应充分运用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以达到灵活运用、减员增效之目的。但在运用过程中,切记注意其计酬及支付的特殊性。
(九)执法主体及责任承担
法律规制:(1)《劳动合同法》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2)《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条解析:对于拖欠工资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管执法机构是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或补足差额的期限内,没有支付或补足差额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加付赔偿金,是劳动行政部门,不是劳动仲裁委,也不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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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是工作年限,也可以等于是经济补偿金, N+1是经济补偿金外加代通金。 2N是经济赔偿金,也即直接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2N+1”,也没有“2(N+1)”…… 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奇怪搭配是土豪老板的战略性裁员, 比如说,现在签字能拿N+6,下个月1号前签名能拿N+1,下个月1号过后签字就只能拿N了,毕竟法律并不限制单位补偿多一点钱给劳动者…… 如果你是(被)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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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指的是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举措.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马靖昊,来源/马靖昊说会计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给逸民表弟的一封信逸民表弟:近好!听我母亲讲,你正在与一家手机销售商打劳动纠纷的官司,你要我母亲请我给你出出主意。我怕电话中与你讲不清楚,因此,现在给你写封信表明我的态度。一是我不会给你出主意;二是我不能给你出主意;三是我希望你无条件停止这场打官司的行为,并立即给你的雇主赔礼道歉。至于你所遭受的所谓的“损失”,我全部承担下来,不就4000来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关于超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的背景介绍 关于超龄人员,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以及工伤是否认定,向来在实务中成为法官的老大难。难的其实不是处理,而是处理的依据比较混乱。 目前实务中对超龄人员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宪法和劳动法对于年龄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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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怀孕职工也是可以被辞退的,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时。 怀孕期间,准妈妈的“护身符”并非万能。职场上,女性因为怀孕、照顾孩子耗费精力,在同等的条件下较于男性或者未婚女性处于劣势,让已婚女士苦恼不已。为此,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保护女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例如《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见,在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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