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探讨

问题描述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探讨
1个回答

古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只有一个良好的规则,才能引导社会走向法治健康的方向。如果在一个原本基于平等互利模型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中,超前保护一方的利益,从长远角度来看,只会导致这种关系更趋于紧张,实际损害原本受保护一方的利益。

现行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实施至今,多项制度的实现和巩固,尤其是书面合同制度、保险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等,为规范劳动关系尤其是规范企业行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在“要防范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基本设定下,在一味超前规范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对劳动者无原因辞职及加薪限制较少,而这点导致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一方面,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法虽然是合同法范畴,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管理上是不平等主体。

一部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法并不能体现公平的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从实践的角度来考量这种过于强调用人单位义务的劳动关系,一旦我们从人性本恶的角度来思考劳动者处于的超前保护的状态,如果出现劳动者恶意跳槽、泄露商业机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情况,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并且在事前约定了服务年限和保密条款的情形下,主张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无法补偿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过分限制,而这也是造成企业用人成本过高的另外一个原因。

也许在多数人看来,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必需的,不仅规范了部分市场主体的用人行为,而且优化了单位的用工秩序。

然而过犹不及的传统思维方式又在提醒我们另外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合同法会在一定程度上超前毁掉竞争,尤其是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使得永不淘汰成为一种制度上的可能,然而,没有了狼的羊群会繁衍进化的更好吗?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也曾经说过,应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法学泰斗梁慧星、现任财政部长楼继伟都早已对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价值观念提出预见。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而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到底是在增加还是在减少这种幸福?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