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刑法的溯及力是不难确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的修改或者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由此出现了刑法溯及力确定上的以下两种复杂情形。
1、刑法修改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刑法溯及力确定的参照物的新法与旧法是容易认定的,但在刑法修改频繁的情况下,新法与旧法就难以认定,因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更为复杂。
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只有符合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构成犯罪。
但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进行了修改,罪名相应地改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又被规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以下情形:1979年刑法认为是犯罪,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认为是犯罪。
如果将1979年刑法当作旧法,《刑法修正案》当作新法,不考虑1997年刑法,那么,旧法与新法均认为是犯罪,应适用处刑较轻的旧法。
但如果将1997年刑法当作旧法,《刑法修正案》当作新法,那么,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根据从旧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对此,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更替的时间顺序确定新法与旧法。既然1979年刑法规定已被1997年刑法作了修改,因此,相对于《刑法修正案》而言,1997年刑法是旧法,由此确定刑法溯及力。
2、行为跨越新旧法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或者发生在旧法时,或者发生在新法时,同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容易确定。但在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的情况下,行为跨越新旧法。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旧法,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新法,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我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仍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本精神。行为跨越新旧法,新旧法均规定为犯罪的,无论新旧法的轻重,均应适用新法定罪处罚。
行为跨越新旧法,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不以犯罪论处。行为跨越新旧法,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对新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新法定罪处罚。
对于这一点,1997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四个原则:(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我国修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网友: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原则?苏义飞律师: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
一、问题的提出2020 年我国发布了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香港国安法、民法典等法律,发布实施了众多新的司法解释,废止了一批旧的司法解释。社会在不停地变化,法律也在不断更迭。随着法条的更迭,刑事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使得研究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刑法的溯及力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我们讨论刑法溯及力就是为了解决刑法实施以后对于其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在理论界,对于刑法
四、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改,相对于旧法条来讲是新法,因此原则上也是适用《刑法》第一十二条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例如,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只将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2017 年 11 月 4 日发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十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
1、错误。有溯及力是指适用于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是指不适用于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 2、“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就法的时效效力而言,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法律只适用于其实施之后的行为,对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应当适用旧法。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又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最新修正案)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后对我国刑法的又一次大范围修正,其涉及的刑法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新增的犯罪达17个之多。最新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后,新增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便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最新修正案新增的17个犯罪中,已提起公诉258人,其中人数较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是低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但高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适用溯及力原则,要根据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 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 最高法司法解释效力等级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的含义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前言:2021年1月1日,重磅《民法典》施行了,大家都很关心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拟探讨一下。 提出问题: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是否所有案件均可适用《民法典》进行起诉、审理及判决了?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虽然已生效施行,但并非意味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民法典,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溯及力,也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也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前述原则有两个例外: 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浅析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保险法》的溯及力,是指新《保险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法就没有溯及力。新《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对新旧法过渡时期的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具有重要影响。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新《保险法》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前言:所谓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若法能用以评价其生效以前所发生事件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具有溯及力。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目前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在本人上周参加的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
1、溯及力,通常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2、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其规定,只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才能溯及既往,即有利溯及既往规则,这也是我国立法法唯一认可的溯及既往的规则。
1、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2、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3、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