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上述九部法律在《民法典》施行后废止,并非是因为立法机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而是因为立法机关在对这九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其编纂进了《民法典》。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而避免了因《民法典》的实施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大的冲击和不适。不仅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启动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抓紧时间清理各种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目的在于废除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保留仍然可以适用的规定。
当然,尽管《民法典》的施行不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太大的震动,但《民法典》毕竟对原有的法律作出了不少修改,并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新旧法的衔接及其适用问题仍然值得重视,其中主要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在理论上被称为“有利溯及”。
此种所谓“有利溯及”在刑法的适用上表现为“从旧兼从轻”,但民法的适用上,则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看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适用当时的法律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些常见的问题也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文件。例如,《合同法》通过并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3条)。
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自然是希望合同效力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从而得到履行。
也正因为如此,《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明确指出:“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此外,《民法总则》通过并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有溯及力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
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虽然并非是针对《民法典》的实施所作的规定,但亦可以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利溯及”这种例外,民法还可能因民事审判本身的特殊性而被赋予溯及力。
如前所述,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处在于,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如类推适用)来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并据此对待审案件作出判决。
既然如此,在新旧法律交替时期,如果新法对某一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而旧法对此没有规定,则人民法院自应将新法的规定用于填补旧法的漏洞,并据此作出判决。
从这一意义上说,人民法院适用的虽然是旧法,新法只不过被作为填补旧法的漏洞而被适用,但是如此一来,也就扩大了新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赋予了新法一定的溯及力。
关于新法此种溯及力,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专家意见稿曾专设一条予以明确规定,但因分歧较大没有最终规定到《民法总则》。
不过,《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这一规定虽然旨在解决《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但亦可类推适用于处理《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总之,虽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典》原则上仅能适用于该法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原则上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民事审判本身的规律,在例外情况下还是要承认《民法典》的溯及力。
此外,一些人可能错误地认为,在《民法典》在施行前,该法对当前的民商事审判不发生任何影响。在笔者看来,即使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的一些规定对当前的民商事审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因为在《民法典》施行前,虽然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判,而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清楚,而《民法典》有规定或者规定得更加清楚,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说理的依据,也是前述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要求。
就此而言,《民法典》一经通过,《民法典》时代就已经到来,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民法典》的正确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如前所述,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而对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与立法不同,其目的并非创设规则,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
就此而言,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但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在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对某一法律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时,司法解释应溯及到该法律施行之日;
在司法解释采用“规定”“批复”的形式对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时,如果被解释的法律有多部,则应根据司法解释的条文所规范的对象判断被解释法律,进而根据被解释的法律的施行日期来判断该条的时间效力。
也正因为如此,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多会在条文的最后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应适用该解释,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应适用该解释。
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之所以要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案件所涉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前,但却发生在被解释的法律施行后,自应适用该被解释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法律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而不能再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司法解释生效前,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如果再因为司法解释的发布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仅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从而引发大规模的再审申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现在的理解否定过去的理解的做法既不符合司法的规律,也不符合认识的规律。
值得注意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个别司法解释在对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理解时,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对法律所规定的一些不确定的概念进行了具体化处理,甚至创设了法律没有规定的具体期限。
例如《物权法》《公司法》均没有规定按份共有人或者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期限,但为了平衡优先购买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都明确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尽管从法理上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然要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因此上述司法解释也仅仅是运用了制定法漏洞填补的方法来解释已有的法律,但如果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发生效力,则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司法解释规定了特定的生效日期,以留出合理的时间让人民群众熟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司法解释规定了特定的生效日期,在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亦应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论案件涉及到的法律事实究竟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之前,还是司法解释生效之后。
前言:2021年1月1日,重磅《民法典》施行了,大家都很关心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拟探讨一下。 提出问题: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是否所有案件均可适用《民法典》进行起诉、审理及判决了?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虽然已生效施行,但并非意味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民法典,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溯及力,也
1、错误。有溯及力是指适用于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是指不适用于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 2、“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就法的时效效力而言,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法律只适用于其实施之后的行为,对法律实施之前的行为应当适用旧法。
前言:所谓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若法能用以评价其生效以前所发生事件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具有溯及力。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
1、溯及力,通常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2、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其规定,只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才能溯及既往,即有利溯及既往规则,这也是我国立法法唯一认可的溯及既往的规则。
一、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网友: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原则?苏义飞律师: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是低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但高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适用溯及力原则,要根据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 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 最高法司法解释效力等级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的含义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又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在一般情况下,刑法的溯及力是不难确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的修改或者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由此出现了刑法溯及力确定上的以下两种复杂情形。 1、刑法修改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刑法溯及力确定的参照物的新法与旧法是容易认定的,但在刑法修改频繁的情况下,新法与旧法就难以认定,因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更为复杂。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目前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在本人上周参加的一起
一、问题的提出2020 年我国发布了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香港国安法、民法典等法律,发布实施了众多新的司法解释,废止了一批旧的司法解释。社会在不停地变化,法律也在不断更迭。随着法条的更迭,刑事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使得研究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刑法的溯及力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我们讨论刑法溯及力就是为了解决刑法实施以后对于其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在理论界,对于刑法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也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前述原则有两个例外: 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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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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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四个原则:(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我国修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最新修正案)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后对我国刑法的又一次大范围修正,其涉及的刑法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新增的犯罪达17个之多。最新修正案正式生效施行后,新增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便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最新修正案新增的17个犯罪中,已提起公诉258人,其中人数较
四、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改,相对于旧法条来讲是新法,因此原则上也是适用《刑法》第一十二条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例如,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只将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2017 年 11 月 4 日发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十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