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重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1、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2、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2-06 颁布日期:2001-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4-02 颁布日期:1997-04-02 文号:建监[1997]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3-23 颁布日期:1993-03-23 文号:司法通[1993]04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4-03 颁布日期:2000-04-03 文号:公政治[2000]13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部分) 辅助岗位认定需经职代会讨论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辅助岗位的认定,应经职工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10-13 颁布日期:1981-10-13 文号:[1981]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发〔202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7-05 颁布日期:200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山东) (一)工资组成的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 (二)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的内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
商业部关于试行《粮食、油料虫害等级标准及防治原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2-18 颁布日期:1983-02-18 文号:[83]商储[粮]字第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大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9-07 颁布日期:1993-09-07 文号:[1993]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