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山东)
(一)工资组成的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
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
(二)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的内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
1.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
2.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3.奖励方法;
4.劳动者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三)有关假期的工资待迂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生活性补贴。
(四)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在计发150%、200%、300%的工资时,至少应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基数。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
1、用人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制度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以作为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2、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支付赔偿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1)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2)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4)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分责任,酌情对用工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9日鲁劳发[199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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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同工同酬规定 人保部出台了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间内。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4-03 颁布日期:2000-04-03 文号:公政治[2000]13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2-06 颁布日期:2001-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4-02 颁布日期:1997-04-02 文号:建监[1997]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10-13 颁布日期:1981-10-13 文号:[1981]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工资指什么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组成如下:(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二、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怎么发放企业应当按照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07-05 颁布日期:200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试行《粮食、油料虫害等级标准及防治原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2-18 颁布日期:1983-02-18 文号:[83]商储[粮]字第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大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9-07 颁布日期:1993-09-07 文号:[1993]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3-23 颁布日期:1993-03-23 文号:司法通[1993]04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银行业及监督机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发布日期:1989-12-01关键字:【阅读全文】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现将《中国人民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3-14 颁布日期:1987-03-14 文号:劳人干[198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4-27 颁布日期:1998-04-27 文号: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基于互联网的公众信息服务的发展管理活动将有法可依。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一、《规定》实施后网民须通过真实身份信息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部分) 辅助岗位认定需经职代会讨论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辅助岗位的认定,应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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