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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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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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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基于互联网的公众信息服务的发展管理活动将有法可依。

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一、《规定》实施后网民须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方可注册账号

网信办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然而,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为打击犯罪和优化互联网环境,实名注册制势在必行。

《规定》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社会一些人士担心,如果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是否会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影响个人信息安全。为保护网民个人隐私,《规定》第五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对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责任规定。

二、《规定》发布后转载时政类新闻将受限

“海南地震死亡人数达400多人…”、“某公立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求转发!”等各类不实新闻信息充斥网络,有的甚至还衍生出很多“夸张”版本,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公众秩序。

《规定》的出台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等公众信息服务活动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第七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另外,《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网络问政,鼓励政府部门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基于互联网的公众信息服务的发展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进一步优化网络环境以及维护社会公众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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