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的集中和技术的进步,使得现代工商业发生了巨大发展,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大,公司经营日趋复杂。如今,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微观基础,不仅影响到公司和个人,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而公司治理是当前世界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课题,笔者将从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及法律规定的角度,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01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2014年4月,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治理标准》一书中,作者朱长春提出:公司治理,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
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
基于经济学专业立场,企业有两个权:所有权和经营权,二者是分离的。企业管理(Corporate Management)是建构在企业“经营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讲究的就是企业所有权人向经营权人授权,经营权人在获得授权的情形下,以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一切经营手段的行为。
与此相对应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则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讲究的是科学地向职业经理人授权,科学地向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管。
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的目标在狭义上,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在广义上,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02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规定
1、股东会制度 公司治理的根基在股东,而股东行使权的主要平台是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股东会的职权予以明确规定,激活了股东会制度,使其真正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为使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也能够在股东会上引起重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董事会制度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而避免了董事长通过肆意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滥用权力,制约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权力。同时,该条款还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顺应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潮流,在明确赋予董事会的权力之外,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通过法律规定,体现出“科学地向职业经理人授权”的公司治理目标。
3、监事会制度 首先,《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享有检查财务权、弹劾权、股东会召集及主持权、提案权等职权;其次,为避免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形式化,《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或监事具体的监督手段,如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
对于公司的有效治理,我国《公司法》不仅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相关的规定,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予以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第一百四十八条不仅详细列举了所禁止的七大失信行为,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规定,体现出要“科学地向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管”的公司治理目标
(图片来源于网络)
03公司治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上文中,《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若相关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损害了股东利益,则相关人员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在实践中,在公司治理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有:
1、侵占类 依据我国《刑法》,侵占类犯罪有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这两个罪的最大区别为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不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为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笔者提醒注意,在实践中,侵占类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职务便利可利用,则主体不仅可能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为其他的工作人员,如仓储、物流、财务、销售等人员。
2、挪用类 与侵占类相同,我国刑法对于挪用类的犯罪也有两个罪名,一个是挪用资金罪;另一个是挪用公款罪。对于犯罪主体的区别与侵占类相同;但所不同的是,依据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若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涉嫌的仍然是挪用资金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此处需要特别注意。 在实践中,挪用类犯罪主体多为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因为他们由于职务上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资金使用、划拨、调动等权力,具备挪用的便利条件;但对于保管、经手资金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能会利用公司监管上的漏洞,引发挪用类犯罪的风险。
3、受贿类 公司工作人员涉及受贿类的罪名一般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同样,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别还是犯罪主体,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区别同侵占类、挪用类犯罪,;而对于单位受贿罪,为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受贿的,单位内直接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风险。最 后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应只侧重对公司相关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辅的授权、监管,也要健全公司制度,将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及制度落实到每一层面。若继续深入探讨公司治理的话,则不得不提及“企业合规”,对于公司治理与企业合规之间为何关系,可在之后的文章中与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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