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奥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
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
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
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
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
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
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
’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
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
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
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美)本杰明·N·卡多佐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
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张扣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1)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2)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3)诉诸暴力反击;(4)寻求公权力救济;(5)通过忏悔和宽恕;(6)容忍并由时间抚慰。
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黎巴嫩)纪·哈·纪伯伦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我笑笑回答:“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张扣扣说:“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清)沈之奇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
辩 护 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人在一审结束及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的所有证据材料及细节,与法医学专家、刑事犯罪学专家、学者对本案情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现结合庭审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构成强奸罪,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一
一、前言近年来在本人及所在刑辩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中,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云联惠”传销案、“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等,有成功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有做无罪辩护的,也有给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减轻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发展下线人数、层级以及涉案传销资金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轻重的关键因素。我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云南CM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HKL亲属的委托,并征得HKL本人的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现根据在卷证据及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属于定性错误。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属于定性错误。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而聚结多
续前篇《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走私罪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要点(一)》3.未达到起刑点走私犯罪除了走私毒品罪外,各具体罪名均规定了追诉标准。只有达到追诉标准的走私行为,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是行政违法,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理。律师对证明行为达到追诉数量、数额或者情节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应当进行审核。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很多走私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走私过程中参与人员可能处于动态变化中,不同
开设赌场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作为王某开设赌场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认定。据此应在一审宣告刑基础上减轻处罚。 1、王某是主动归案。2017年一天晚上,王某在家休息,突然接到网管和警察电话,称有赌博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要求王某马上赶到配合调查。王某立即赶到。王某还没有走拢,就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盗伐林木、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韩**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海斌、许县委担任被告人韩**发回重审一审期间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通过参加庭审,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证据明显不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无罪。一、北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多次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鉴定,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
2.1.1.2 法官对大前提的认识具有不确定性 从大前提的角度来讲,我们推定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是确定的。但是法官具有主观能动性,法官在认识法律规范时可能会不同,或者说选择适用哪个法律规范会有不同。李昌奎杀人案就体现了法官对大前提的不同选择,从而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的认定以及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的自首等情节就是最好的证明3。通过对比一审二审的判决
李某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编者案:轰动一时的邯郸远洋吕学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0年6月2日至7日开庭审理,历时一周时间,共计有4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被指控犯罪事实32起,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行贿等。笔者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笔者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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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成员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小帅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查阅了本案卷宗,今天参加了本案庭审,争得被告人小帅的同意,对其涉嫌强奸罪一案做无罪辩护。详细理由如下: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证据情况,目前无法排除小帅是被被害人夫妻陷害诬告的合理怀疑,认定小帅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不足。因辩护人没有参加本案第一次庭审,所以先补充发表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某本人同意,指派我出庭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庭前查阅了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刘某具有众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刘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一)本案中,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一、《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
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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