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首先,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
其次,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诈骗48起,诈骗金额为60.1575万元的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第三、刘某等人只属于普通的诈骗团伙,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最后,被告人刘某还具有主动认罪、积极包揽罪责、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具体如下:
一、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刘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的诈骗金额为60.1575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2、《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案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某等人共骗取金额折合人民币60.1575万元的指控,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因而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对其所指控的60.1575万元,既未能提供全部被害人的陈述、指证,也未能提供与被指控的这60.1575万元相对应的每笔银行转账资料予以相互印证。
既然没有相对应的银行转账资料可以印证,也就不能确定每笔诈骗的准确数额,更无法确定总的诈骗数额为60.1575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等人为犯罪集团不能成立
本辩护人认为刘某等被告只属于普通的诈骗团伙,尚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总结以往有关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犯罪集团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界定,《刑法》第26 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
(2) 具有我为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即犯罪集团是其成员以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方目的而组织起来的;
(3)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即犯罪集团的成员是为了在较长时期内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而组织起来的,而不是临时或者偶尔纠合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般在实施一 次犯罪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
(4)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即犯罪集团具有较严密的组织,表现在组织制度上,往往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明确的组织宗旨;在组织结构上,成员较为固定,并且内部之间有较明确、固定的组织分工和等级划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明显层级关系,可分为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员分子等。犯罪集团内部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 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本案中,除刘某之外,其他人分工并不明确,参加诈骗的时间不固定、场所不固定,人员可来可走,有些人相互之间甚至互补联系,互不答话。团伙内部之间没有明确、固定的组织分工和等级划分,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明显层级关系等。更为重要的是:一开始只有刘某一个人实施诈骗,这样的诈骗一个人也可以完成,缺了谁都可以。因此,以刘某为首的只是一个普通的诈骗团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具体意见
本辩护人除了已经提交的《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之外,对指控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再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以下三起案件系受害人自己在钓鱼网站申请人贷款被骗,其受骗经过和诈骗方法和刘某等人的方式不同,不可能是刘某等人所为。
分别是:江苏省如皋市钱XX2017年10月中旬被骗50000元;贵州省都钧市黎XX2017年9月或者10月被骗23000元左右;
江西省赣州市刘XX2017年10月19日被骗15000元。上述被骗金额合计88000元。其中贵州省都钧市黎XX2017年9月或者10月被骗23000元受害人称有两个男子用座机打电话诈骗,而刘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时从来没有使用过座机。
2、以下八起案件没有具体被诈骗时间,无法确定是刘某等人所为。分别是:陕西省三原县文X,2017年10月中旬被骗3000元;
贵州省独山县莫XX2017年7月被骗10000元;甘肃省靖远县曾XX2017年10月的一天被骗500元;河北省保定市吴XX2017年10月被骗20000元;
湖北省恩施市张XX2017年9月的一天被骗5000元;江苏省如皋市钱XX2017年10月中旬被骗50000元;贵州省都钧市黎XX2017年9月或者10月被骗23000元左右;
江苏省丹阳市刘XX被骗1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136500元,其中有73000元和上面的案件重合。其中贵州省独山县莫XX2017年7月被骗的10000元为ATM机打款,且不能提供对方银行卡号。
3、以下五起被骗案件没有要求受害人提供验证码或者是受害人在没有提供验证码的情况下卡内资金被骗,而在庭审时刘某被告人均陈述他们没有在受害人不提供验证码的情况下骗取其银行卡内资金的技术,不可能是刘某等人所为。
分别是:甘肃省靖远县曾XX2017年10月的一天被骗500元;湖南省会同县张XX2017年10月25日-26日被骗40000元;
河北省保定市吴XX2017年10月被骗20000元;湖北省恩施市张XX2017年9月的一天被骗5000元;江苏省如皋市钱XX2017年10月中旬被骗50000元。
上述五起案件被骗金额合计115500元,其中四起和上面的案件重合,金额为75500元。
4、以下三起案件的受害人和诈骗者签订了合同,而刘某等人从来没有和受害人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其诈骗方式和刘某等人不同,不可能是刘某等人所为。
分别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吴XX2017年9月9日被骗32000元;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柏XX2017年9月14日至19日被骗15000元;
云南省丽江市厥XX2017年10月下旬被骗1000元。上诉三案涉案金额48000元。
5、以下四起案件系刘某等人被抓获的当天或被抓获后被骗,当时公安机关已经布控抓人,不可能是刘某等人所为。分别是:云南省丽江市厥XX2017年10月下旬被骗1000元;
广东省汕头市陈XX2017年10月25日被骗20000元,陈XX10月26日报案;湖南省会同县张XX2017年10月25日-26日被骗40000元;
河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黎X 2017年10月24日-25日被骗30000元,黎X 于10月26日在当地报案,其中10月24日打入20000元,10月25日下午16时打入10000元。
以上四起案件涉案金额为91000元。
6、在法庭举证质证时,控辩双方都是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601575元举证质证,公诉方并没有举证证明熊XX、陈XX 等八人名下银行卡中2017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之间全部的转账收入601575元的明细和具体时间,也没有举证证明48名受害人被骗的钱打入32张银行卡的具体时间、金额等,更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被骗的钱的时间、金额和32张银行卡流水一一对应。
事实上根据公诉方举证的情况,有些受害人钱被骗的时间不明确,有些受害人是通过ATM机打款,有些受害人打款后记住了打款账号,但并不是公诉机关认定的32张银行卡的卡号,有些受害人被诈骗的方式和刘某等被告采用的方式不一致,有些甚至是刘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打的款……《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证明要求。
7、刘某获取和使用熊XX、陈XX等八人名下银行卡的时间并不确定,上述银行卡在使用后是否销毁和销毁的时间也不能确定,即不能排除刘某使用这些银行卡之前已经有人使用过该银行卡,也不能排除刘某使用这些银行卡之后,这些银行卡实际没有销毁而被他人使用或被转卖给其他犯罪分子使用的可能性。
另外,在刘某等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上述银行卡中还有双方交易的流水,部分资金受害人达到卡上之后,刘某等人已经返还,并不是银行卡上所有的转入的钱全部是诈骗的资金。
公诉机关不加区分的将熊志武、陈志炎等八人名下银行卡中2017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之间全部的转账收入601575元认定为诈骗数额,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要求,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一)项的规定相悖。
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既要绳之以法,但同时又要看到,我国刑罚的目的,不单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达到改造、教育的效果。
在本案中,鉴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数额、诈骗人数等证据不足,根本不能达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因此,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应当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
同时,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还具有初犯、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包揽罪责、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从轻情节。
为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并从轻对其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采纳及支持。谢谢!
刘某辩护人:贾玉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云南CM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HKL亲属的委托,并征得HKL本人的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现根据在卷证据及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属于定性错误。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属于定性错误。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而聚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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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张扣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1)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2)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3)诉诸暴力反击;(4)寻求公权力救济;(5)通过忏悔和宽恕;(6)容忍并由时间抚慰。
辩 护 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人在一审结束及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的所有证据材料及细节,与法医学专家、刑事犯罪学专家、学者对本案情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讨论,现结合庭审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构成强奸罪,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一
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黎巴嫩)纪·哈·纪伯伦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我笑笑回答:“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张扣扣说:“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
辩护意见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吕**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的辩护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因为吕**已经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对案件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吕**存在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吕**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成员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小帅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查阅了本案卷宗,今天参加了本案庭审,争得被告人小帅的同意,对其涉嫌强奸罪一案做无罪辩护。详细理由如下: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证据情况,目前无法排除小帅是被被害人夫妻陷害诬告的合理怀疑,认定小帅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不足。因辩护人没有参加本案第一次庭审,所以先补充发表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清)沈之奇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某本人同意,指派我出庭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庭前查阅了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刘某具有众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刘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一)本案中,被告
尊敬的审判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________某与被告____________无婚姻
代理词(电梯噪音)一、被告设计的电梯噪音在原告书房已经超过了噪音限值根据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为:书房的电梯噪声昼间测量结果为47.2.dB(A),标准限值为1类45dB(A);书房的电梯噪声夜间测量结果为44.3.dB(A),标准限值为1类35dB(A)。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3.10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该标准3.4.1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
民事代理词(一审用)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 综上,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5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张XX饮酒后驾驶鄂A×××××白色XX牌小型汽车从大冶市荟萃路行驶至大冶市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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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安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
USDT(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中的“稳定币”,宣称能保证价格在其所对标的法币价格上下小幅波动,从而在价格剧烈波动的数字货币市场中发挥资金避险、交易中介、支付结算等功能,因此近年来受到追捧。根据公安部发布官方信息,目前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犯罪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与此同时,针对泰达币的诈骗、盗窃等侵财案件也与日俱增。我们结合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Q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Q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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