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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无罪辩护,从十年以上减到一年三个月——李某参与跨境特大电信诈骗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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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无罪辩护,从十年以上减到一年三个月——李某参与跨境特大电信诈骗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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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

近两年中国周边缅甸、老挝、马来西亚等地电信诈骗集团泛滥,严重危害中国的社会经济利益。李某,安徽省人,在工作之余喜欢在网上寻找兼职补贴家用,因此在网络上结识了不少朋友,也慢慢的与缅甸的一家特大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缅甸的电信诈骗集团是李某某(中国籍)等人领导组织创办的,主要是以网络赌博、网络刷单等项目诈骗他人财物。该集团虽在缅甸,但主要成员均是中国人,诈骗的对象也是中国人,只是利用境外的地理位置逃避中国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仅2019年一年,该电信诈骗集团获利便超亿元。

因为被骗的受害人都是中国人,被骗的财产也是通过国内的银行支付的,所以境外的电信诈骗集团需要借助国内的力量帮他们实施一些电信诈骗的上游(养号、宣传等等)和下游(洗钱)行为。

吴某、张某与我的当事人李某,明知道李某某等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向李某某等人出售微信号、提供微信养号、解封等服务获取不法利益。

李某更是帮助电信诈骗集团购买诈骗网站的平台聊天软件,还按照李某某等人的指示,将30万元电信诈骗所得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2020年年初,公安机关破获李某某等人组织的缅甸特大电信诈骗集团,随着诈骗集团的瓦解,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的被告人李某、吴某、张某也相继落网。

2021年4月8日,青岛铁路公安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留李某,同年4月30日青岛铁路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

李某的妻子委托承办律师时,李某正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黄金时期,虽然没有为李某争取到取保候审,但是通过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承办律师与承办的检察官有了一次会面,正是通过这次会面,承办律师提前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为后期大幅度的降低李某的刑期做好了铺垫。

二、辩护策略

本案的情况错综复杂,承办律师在刚刚接案时针对李某的情况制定了一套辩护方案,后来因为第一阶段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所以审判阶段则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一套新的辩护方案。

第一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李某的妻子并不清楚李某的行为,所以承办律师在刚刚接受委托时认为帮信罪罪名较轻,李某的获利金额也不算很大,应当是有取保候审的机会的,但与承办检察官会面后,才知晓本案的情况十分复杂,形势十分严峻。

李某面临的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定最高刑有只有三年的帮信罪,而是同时涉及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三个罪名中,诈骗罪最重,优先考虑为此罪名做无罪辩护,这样则可以将李某的刑期控制在五年以内,如果可以将剩余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打掉,那么就可以将李某的刑期将至最低。

如果不能如愿,则只能考虑通过认定自首、退赃及从犯等罪轻情节,做罪轻辩护。

第二阶段(审判阶段)。经过第一阶段的律师辩护,公诉方撤回了对李某涉嫌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仅保留了其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阶段,做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已经几乎为零,所以改为罪轻辩护,考虑李某的多种从轻减轻情节,为其争取一个最轻的结果。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同样,因为辩护人两个阶段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在此部分也分为两个阶段阐述。

第一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针对本案深入研究,认为诈骗罪是实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是下游犯罪,两种罪名是冲突的,考虑到诈骗罪的刑期最高,则优先为此罪做无罪辩护。

针对诈骗罪辩护人提出了两点意见:第一,三个罪名相互矛盾,比如一个人偷了他人的金首饰再去销赃的行为只会认定一个盗窃罪,而不会认定为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所以,公诉方如果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则不应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第二,李某等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许多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帮助的行为,如帮助李某某等人微信养号等,但是李某等人并不知道犯罪集团的具体情况,甚至连集团规模、所处领域都不清楚,只是模糊的清楚,李某某等人从事的行业并不是正规,所以李某主观上仅仅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标准,还达不到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标准。

辩护人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提出了两点意见,第一,帮信罪同样包含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这一点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合,应当从一认定。

第二,掩饰隐瞒的对象应当是非法所得,但李某某转账支付给李某的30万元是通过李某为犯罪集团养号的微信号中提取,并不是直接的违法所得。

因为养号(也就是利用各个微信相互发红包刷流水,保持微信的活跃度)所使用的资金是诈骗集团提供的,该笔资金再次转入集团指定的账户不能算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于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承办检察官在第二次与辩护人沟通后就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毕竟诈骗罪犯罪主观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准,直接认定诈骗罪的帮助犯确实有点牵强。

但是对于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无罪观点,遭到了承办检察官的强烈反对,检察官认为李某帮助诈骗集团养号构成帮信罪,受诈骗集团指示为其转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过多次交流,承办检察官也发现了一个问题,李某养号所使用的资金是诈骗集团提供的,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这笔钱属于非法所得,如果没有该证据,那么本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其实承办律师心里清楚,缅甸的电信诈骗集团,每年的资金进账时不知道经过了多少次洗钱的过程,流水金额将会是一个庞大的天文数字,从被害人手中到李某某手中,中间不知道被分流了多少次,李某某提供给李某的资金根本无处证实是违法所得。

因此承办律师才提出了一个疑点,让办案机关去找一个根本没办法找得到的证据去证实李某犯罪。最终,承办的检察官也采纳了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

第二阶段审判阶段。在上一阶段中,承办律师打掉了李某的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公诉人认为李某构成帮信罪,且没有采纳李某属于自首的意见。

因此,在这一阶段,辩护人考虑一是通过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的形式与法院沟通,尽量压低李某的刑期,二是针对李某主动投案的情节,再做文章,即使不能认定自首,也得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使用。

经过多次沟通,公诉方对于李某退还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罚金的行为表示认可,对李某提出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的量刑建议。

后经过开庭质证、庭后补充证据,公诉方最终认可了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法认定李某为自首,变更了对李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改为建议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公诉意见。

四、判决结果

最终,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的的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五、办案心得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承办律师心情非常激动非常开心非常自豪,取得这样的结果不枉费自己的一番苦心。但是回头看看代理案件的这一年,真的是千辛万苦。

李某的妻子是通过互联网查阅了本人的案例和简介,主动找到本人的。但是委托人远在安徽,而本人在山东济南,办案机关在山东青岛,当时我还奇怪,为什么委托人不在安徽找律师也不在青岛找律师?

后来经过接触才发现,委托人年龄不大,但是对于律师的信任感极差,多方寻找律师都不放心,很难与律师建立正常的信任与委托关系。

本人开始一段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时,也感觉难以沟通,产生了强烈的不接受委托的意愿,但是经过近三个月的频繁沟通,双方才产生了一定了信任关系,委托人最终确定用本人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

正式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时,我们足足沟通了一个小时的时间,这在一般案件中是十分罕见的。

其实整个案件最精彩的部分应该就是在这个阶段,在此阶段承办律师多次与公诉人交换意见,相互阐述自己的观点、指出对方观点中的矛盾之处,正是因为有了频繁、深入的沟通,才使承办律师有机会说服公诉人。

不得不说的是,很多的律师不知道该怎么与公诉人沟通,往往都是各说各话,互不服气,但是一旦如此,公诉人连辩护人的话都听不进去,辩护人还怎么给当事人做有效辩护?

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年龄在四十五岁左右,又任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对于业务能力很是自信,如果强行与之抗衡,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关系。

为此,承办律师在与公诉人沟通时,以前辈称呼,放低姿态,仔细听取其意见,在找准时机反驳。比如在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做无罪辩护时是这样与检察官沟通的,律“X科长,我认同您认为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但是有个问题我想不通,想向您请教请教。”

公“葛律师你太客气了,案子有什么问题咱多交流就行,谈不上请教。”律“是这样的,X科长,我回去仔细查阅了一下相关的材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要求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就是说,李某转账的那笔钱得是违法所得才能构成犯罪。”

公“这个没问题,李某某给他(李某)的钱当然是违法所得。”律:“但是这个钱是从哪来的,李某某能说清楚吗?”公“嗯(沉默了片刻)……还真是。

行,我让公安那边落实一下。”一个多月后,承办律师再次与公诉人联系时,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

正是因为承办律师与公诉人有效的沟通,才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度的消减当事人的罪责。

当然,公诉人还是保留了自己的意见,比如自首的情节,公诉人就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并且还有毁灭证据的嫌疑。

恰逢审判阶段时,审查起诉阶段的公诉人因为人事调整转去了其他部门,辩护人便在开庭阶段提出了李某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过庭审时的交叉讯问,审判长也发现李某确实可能构成自首,便要求公诉方落实李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公诉方经过核实后,确认了李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变更了量刑建议,再次减少了李某的刑期,才使李某最终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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