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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村民无罪辩护,免遭十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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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村民无罪辩护,免遭十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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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罪名:敲诈勒索罪,建议十一年有期徒刑改为无罪

   关键词: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辩护律师:梁玮

   案件过程: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经三次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件事实:2017年4月,村民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认为xx采矿公司在其村民集体土地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而通过阻挡、上访、举报的方式向xx煤田公司索要了150万元“补偿”款,后xx煤田公司负责人找到前村支书表示如果被告人韩某甲等人不参与闹事,也将对其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

韩某某等村民经前村支书组织开会讨论,商定补偿未上访村民共计50万元,后韩某某等人将该50万元补偿款给未上访村民每人发放了一万元。

    辩护经过:辩护人在公诉期间向检察机关 提交了两份律师意见,参与了三次庭审,辩护人坚持认为:韩某等村民被侵权依法接受赔偿,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主客观要件,不具有威胁、恐吓等客观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处理结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三次庭审,人民检察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撤回起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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