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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坟墓数量涉嫌诈骗,从数额及主观恶性等角度作辩护成功,最终判管制,免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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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坟墓数量涉嫌诈骗,从数额及主观恶性等角度作辩护成功,最终判管制,免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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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发生在浙江宁波。从侦查开始,我就开始介入辩护工作。马某被指控虚构坟墓诈骗征收补偿款,已被刑事拘留。事情的起源是因征地拆迁,政府迁坟补偿不够,马某一家存在资金缺口。

马某遂召集家人商量具体迁坟事宜,在家族又不愿掏付多出部分资金的情况下,萌生多报坟穴的想法。后到村里打了家族坟墓情况证明后,申请拆迁坟墓补偿,并得到多的坟墓拆迁补偿款。

从侦查阶段开始,我作为辩护律师便提出法律意见,为什么马某多报坟墓墓穴,其是为了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进行,是存在现实因素的。这样的主观恶性是远远低于那些明知要拆迁了去故意堆造坟墓骗取补偿款的行为。

一、那些坟墓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有存在过的先人。

二、因为征收标准偏低,导致马某一家存在资金缺口,不可能因配合政府拆迁还需要自己搭钱进行迁坟。据此我提出先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研究后同意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案子到一审审理阶段后,根据案情及庭审调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马某只是根据自己的认知进行了坟墓墓穴数的申报,村委会未经审核即在证明上盖章,征迁部门未调查核实即按村委会证明补偿,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支付补偿款与被告人马某的申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马某太公的坟是存在的,没有迁移过,只是坟头平了,每年还有祭拜,不能因为迁坟后没有给太公造坟认定马某申报太公坟的行为构成虚报,公诉机关认定虚报的坟墓和数额比实际多。

3.马某是家族迁坟事宜的代理人,没有得利。

4.马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赔偿款全部用于迁坟,马某的行为是为了配合政府做好家族坟墓的拆迁工作。

一审法院在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后,考虑到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马某坦白的情节,并综合考察本案的整个过程,被告人系出于顺利完成迁坟事宜而使用了错误的方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管制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管制意味着不被关押,管制刑不剥夺人身自由,而只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

马某这次虽避免了牢狱之灾,但是也得到了教训。即使征地补偿标准低也要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管制虽然不被关押,也必须遵守刑法的各项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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