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如何处理?杨立新 炜衡刑辩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能否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对此,应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一要明确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不以辩护人作有罪辩护为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二要明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限制,即案件依法不能使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三要明确虽然适用程序受到限制,如果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实体仍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价值和意义来考虑是否从宽把握。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将本应宣告无罪的案件作从轻处罚处理。
此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签署具结书,而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拒绝到场或者虽到场但拒绝签字的,如何处理?
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自愿选择,并通知辩护人到场,辩护人拒绝签字的,记录在案,一并提交法庭,便于法庭全面审查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
关于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量刑建议应当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的求刑意见。
这个法律依据明确的问题,因认识偏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做法,应予纠正。
一、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是否进行控辩协商
当庭认罪跟自首、坦白一样,都属于认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认罪的,各专门机关的职责不同。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控辩双方有权就量刑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字具结(法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除外)。
如果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的,法院应当将当庭认罪情况记录在案,并就被告人认罪对量刑的影响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实践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控辩双方还要进行协商,由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法庭审理后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认罪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由法庭决定是否恢复法庭调查,没有必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就被告人认罪对量刑的影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无须控辩进行协商。
二、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才认罪的,是否需要提量刑建议;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指导意见》第50条已有明确规定,即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据此,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才认罪的,也不需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更不需要控辩进行协商。因为,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未生效裁判,它与一审法院的审理对象,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是有区别的。
二审法院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情况,综合考虑其价值和意义,进而判断是否从宽。如果被告人认罪价值不大,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没有错误的,应当维持原判。
如果被告人认罪作用大,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案件因新事实、新证据的出现需要开庭审理,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官应就认罪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发表意见,但不是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更不存在二审的控辩协商。
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再重新提出量刑建议,二审法院作出裁判予以采纳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辩护。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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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一年,超过这个限期的应当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若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或者听候消息。如果长时间没有消息的话,应当是撤案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
专业分析: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签了认罪认罚书如果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不会起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温馨提示】通过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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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怎样签署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二、哪些认罪认罚情况法院不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
“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时律师必须在场,律师应当知晓《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随便就可以签署的,一旦反悔就可能出现一定的反噬风险,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也已有体现,只是应当重点理解,提前做好充分提醒告知工作。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几个问题内容参考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胡云腾主编,沈亮、管应时副主编,最高法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讨价还价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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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需要签订完全在于个人意愿的,检察院阶段可以签订的,上面的刑期是量刑建议,并不是最终的刑罚
认罪认罚适用缓刑的,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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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也提出了量刑建议,正常情况,后期法院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不是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符等等,出现这些情况,法院会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这个时候原来的量刑建议就有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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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相信有很多老百姓都会遇到这种问题,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自家房屋周边需要修建公路、铁路进行拆迁,自己家房屋被告知不在拆迁范围内,但是由于修建的公路距离自家房屋太近,影响到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尤其是晚上,常常噪音连连,有的甚至还会影响到房屋安全,使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很多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形时,会直接去找征收部门,但结果往往不尽人意,征收方不是以“你家不在征收范围内”为由拒绝,就是以“征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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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拍卖有违章记录的车辆时,一般采用的原则是罚款由法院从成交款中承担,扣分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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