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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电梯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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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电梯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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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电梯噪音)

一、被告设计的电梯噪音在原告书房已经超过了噪音限值

根据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为:书房的电梯噪声昼间测量结果为47.2.dB(A),标准限值为1类45dB(A);书房的电梯噪声夜间测量结果为44.3.dB(A),标准限值为1类35dB(A)。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3.10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该标准3.4.1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该标准5.1  1类环境噪声限值昼间55dB(A),夜间45 dB(A),又根据附录C中 C2的监测点一般设于噪音敏感建筑物中,不得不在噪音敏感建筑物中室内检测时,应在门窗全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该噪音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音限值低10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电梯噪声昼间测量结果为47.2.dB(A)书房的电梯噪声夜间测量结果为44.3.dB(A),均已经超过该标准5.1  1类环境噪声限值昼间45dB(A),夜间35 dB(A)。

根据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为:书房的电梯噪声昼间测量结果为47.2.dB(A),标准限值为B类45dB(A);书房的电梯噪声夜间测量结果为44.3.dB(A),标准限值为B类35dB(A)。

根据《GB22337-2008社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2,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该标准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B类房间昼间不得超过45dB(A),夜间不得超过35dB(A);

B类房间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二、被告作为开发商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且设置电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电梯井与起居室厅共用一个墙体,且电梯轿箱导轨与电梯井墙体连接处未采用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电梯井设置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第3.3.4条“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的规定。

被告对是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附属设施)的建设者,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电梯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电梯运行对原告的房屋产生噪声污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公司认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电梯符合电梯技术条件国某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未举证证明噪声污染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电梯符合电梯技术国某准并非免责事由,被告认为其委托检测的电梯机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但电梯机房内的噪声与电梯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住宅室内的噪声并非同一概念,电梯合格及电梯机房内噪声符合国家规定并不等同于电梯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住宅室内的噪声排放值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代理人:高  兴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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