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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清远清新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电梯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电梯设备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其安全性能及能效指标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3.电梯投入使用前须经法定检验机构首次监督检验合格;

4.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5.使用者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1、填写内容真实,正确,完整;

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有效期内;

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有效期内;

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

2、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产权与使用权不属同一单位所有时须提供;

2、内容清晰可辨;

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须提供电梯司机证;其它电梯无需提交电梯司机证;

2、内容清晰可辨;

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4、聘用记录页填写完整并加盖聘用方公章(聘用方为个人的,须签名加盖手指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审核和发证。对已受理的业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事项经许可后,申请人通过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可获得由承办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方式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资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审核和发证。对已受理的业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事项经许可后,申请人可获得由承办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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