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于、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于、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于、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 ;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
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于、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 ;严禁入内 ;, ;严禁破坏事故现场 ;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公司办公用品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办公物品分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两大类。 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碎纸机、电话、办公桌椅、保险柜、文件柜、电脑、扫描仪及打印机等。 办公用品包括纸、笔、笔记本、各种表格、计算器、直尺、文件夹、文件筐等。 二、办公设备由财务登记固定资产,各部门建立明细帐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查。 所有办公设备的责任人为该设备所在部门的部门主管。 如该部门主管工作调动时,应及时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 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 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3特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 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 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 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 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定资格,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设备);(2)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
一、使用平安带的规定:1、凡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2、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的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平安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平安举措.3、凡在架构、主变、杆塔及其它高处作业而又有换位的工作,不但应使用平安带还应使用平安绳.4、平安带及平安绳不得用于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二、平安带的日常治理规定:1、平安带应在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外观检查.2、对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经济也逐渐繁荣起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业已日趋活跃并在客观上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为了建立科学、合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证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引导农村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
(一)使用单位许可1.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可实物检查)。2.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二)人员资格许可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条件的要求;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6.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二、办理材料(一)使用单位许可1.组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通用版)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特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2、设置或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3、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2)所使用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原已办理了使用登记。二、办理材料适用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更名变更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适用于更名变更提供,使用管理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使用管理人为个人的(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
目的为确保证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采购、储存、使用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气瓶颜色标志》GB7144-2016《气瓶警示标志》GB16804-2011《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溶解乙炔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你好,主要有: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23年3月11日发布,2023年6月1日实施新
为规范公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建设发展,现根据上级对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公车使用第一条公车使用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方法,应明确办公室或专门科室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第二条公务用车须填写《单位车辆使用申请表》,根据登记审批先后顺序及办理事情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派车,并尽可能将同一时间、同一路线
步行街物业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规定1警棍的使用规定 1.1所配警棍只供当班管理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1.2非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员执行公务时自卫使用。 1.3严禁将警棍提供给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部门批准,严禁带出。 1.4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棍交与他人玩耍。 1.5执勤保安员管理,保安员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