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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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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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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确保证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采购、储存、使用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气瓶颜色标志》GB7144-2016

《气瓶警示标志》GB16804-2011

《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

《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2011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含化验室、实验室)内生产检修所需乙炔、氧气、氩气、氮气、氢气、压缩空气等钢瓶的安全管理。

四、职责

工程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编制、修订,设备部采购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安全部负责监督。

实验室所用气瓶的采购、储存、使用安全由公司安全部监督管理。五、气瓶采购安全管理

1、所有气瓶供应商均必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必须承诺对气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氧气、氢气、氩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供应商必须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气瓶均已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所有钢瓶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禁止采购无标记或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

4、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气瓶上均必须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检验合格证;

5、行政科负责向气瓶供应商索取上述各种资质和证照的复印件,交安环部存档备案;

6、设备科协助行政科负责落实气瓶采购质量要求,并将其写入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安环部负责保存该协议的复印件备查。

六、气瓶储存安全管理

1、公司用氩气、氧气和乙炔等气瓶的接收、储存由仓管统一管理。行政科采购后,仓管安排专人接收,验收合格后并将气瓶存放到安全位置。

接收时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运输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卸车之前注意检查所卸气瓶是否符合;

(2)气瓶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3)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4)检查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是否符合,颜色标记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情况;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1、气瓶使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压力容器操作证、焊工作业证等),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上岗操作。氧气、氩气和乙炔气瓶除具有合法资质的焊工外,其他人不得使用;

2、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重点检查:

(1)盛装气体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2)瓶体是否完好;

(3)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

3、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4、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现场配置消防器材;

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气瓶使用软管颜色应符合要求:

我公司常用气瓶软管颜色标识

气体

外敷层颜色

乙炔

红色

氧气

蓝色

氩气

黑色

6、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7、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氧气、氩气、氮气等临界温度小于-50℃的气体)、溶解乙炔气(乙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50℃的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气瓶上应有状态标签(“空瓶”、“使用中”、“满瓶”标签);

10、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附件1:

气瓶出入库记录

气瓶种类:

日期

入库数

出库数

满/空瓶

当前库存数

接收人

核实人

核实日期

满瓶

空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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