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政府发布文号:2022第2号《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八年八月十四日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检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氧气、溶解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开工建设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经营、钢瓶销售和燃气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气瓶储存、运输的公共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消防审查及监督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气瓶的充装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其中,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同时具有《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充装氧气、乙炔气体的,应同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期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换证。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储配站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的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验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的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瓶消费者提供气瓶的,应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各充装单位要分期分批对过期和不合格气瓶进行置换,达到气瓶规定的使用标准。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技术档案。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在气瓶上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
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检查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
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
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年终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送检的气瓶数量。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检查。
第三章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第十四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
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换瓶站、点)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换瓶站点,不得跨县(市、区)充装。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报废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
第十七条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充装单位,充装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除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其检测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
检验人员必须先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做破坏性处理;
处理方法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不允许采用钻孔、锯穿等方式;
禁止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政府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因玩忽职守、徇私做弊、乱用职权等造成气瓶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白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消灭安全隐患,杜绝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中的习惯性违章,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气瓶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如下:
一、气瓶的运输
第一条 运输中采用汽车装运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头应朝向一方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第二条 在车内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第三条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气炎热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发生爆炸;
第四条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盖好有条件时(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也要盖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许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抛摔、滑动和在地上滚动撞击气瓶;
第五条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第六条 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许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输;
第七条 运送气瓶的车厢内不准有人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
二、气瓶的保管
第八条 车间内乙炔气瓶、氧气瓶均不得超过5瓶;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处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十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地应设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严禁氧气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严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围10米内严禁明火,附近严禁有易燃爆品;
第十二条 气瓶要有保险帽和两个防震圈,保险帽拧紧,气阀严密,气阀朝向一侧;
第十三条 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三、气瓶的使用
第十四条 检查气瓶试压期限,不合格或过期的钢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油脂,如有应立即擦拭干净(因为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后能产生自燃、爆炸)。
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和减压器,如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等则不能使用,立即进行修理。
检查是否漏气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条 当发现瓶阀漏气,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 ,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应站处理。
第十七条 气瓶气体不能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0.05MPa ,防止倒灌进其它物质和便于充装单位检验气体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氧气阀门只允许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不准用锤子、凿子开启以防止产生火花;
第十九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乙炔瓶必须直立),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条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条 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
第二十二条 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条 工作场所变更时,不准用肩扛背负,横向滚动的方式搬运气瓶,应使用气瓶不会跌落的小车搬运,不准用叉车、翻斗车、铲车、起重机搬运;
四、气瓶换气运往供应站的空气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 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 要齐全,(瓶帽、胶圈2个、瓶阀没有损坏)
第二十五条 气瓶漆色、字样、钢印标识清楚;
第二十六条 气瓶余压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瓶龄在检验、使用期内;
第二十八条 瓶体无变形、裂纹、明显划痕碰伤、腐蚀、凹陷鼓包现象;
第二十九条 对供应站付给的实气瓶若达不到以上各项指标及没有合格证、气体生产日期标签的有权拒领。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为规范公司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放置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 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存放在有电源开关和通电电缆线附近。 二、 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管理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 从安全角度看,气瓶与其他压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 一是,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 二是,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即要求的试验压力比一般压力容器的要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 1.5倍。 气瓶的设计
柴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一、 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防止漏油、溅油。 二、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严禁车辆停留。 三、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四、雷击时应停止加油或卸油作业。 五、油槽车卸油时应 发动机,同时停止抽油作业,做好安全警戒,并设专人监护。 六、卸油前核准油罐存油量,以防卸油时冒顶泡油,并
一、目的 :制定公司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叉车驾驶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职责 1、管理部负责规划并维持厂区交通秩序,负责公司叉车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证工作。 2、公司所属叉车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与保养。 3、安管部门负责监督稽查厂内叉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发现不合格事即开具异常矫正单并追踪改善。 三、规定 叉车使用 1、使用前须按照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部件
排土场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排土场作业现场管理,使车辆排碴作业步入程序化、正规化,真正做到按规按章操作,确保排土场施工安全,排土场正常排碴秩序良好,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排土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上下班,在上班当中,不得离岗,串岗,睡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早退。 否则一经查出,将取消本人当班考勤,情节严重的交车间处理。 二、排土场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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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管理职责 2.1人力资源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 牵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2HSE管理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培
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 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 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 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 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 吊位重心应正确,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 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 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 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 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 (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高压气瓶分类储存规定 气体性质 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 不燃气体 气体名称 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气、丙烷、一氧化碳、液态烃蒸气、甲醚、氯甲烷等 氧、压缩空气、氯气 氮、二氧化碳、氖、氩 不准共同储存的物品种类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贮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所有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制气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 9.1-9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国发[2022]250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无) 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
1.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1)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 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
为细化公司工业气瓶的管理,保证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生产采购部 1.1.1 、负责工业气瓶租用和工业燃气采购的管理,租用的工业气瓶应符合安全要求; 1.1.2 、负责确认供货厂家相关资质,督促供货厂家在生产、运输等过程中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1.1.3 、负责督促供货厂家按需、按时、按量送货到指定位置(仓库),并建立采购台帐。 1.2、安全环保部 1.2.1 、负
1.动火管理的范围 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 动火的审批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 动火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