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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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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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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大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八大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章吊装安全管理

第三条吊装作业定义

(一)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机具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四条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第五条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

(二)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三)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四)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报技安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六条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安全环保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安全环保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技术质量部及安全环保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六)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十一)起重机械及其臂吊、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十二)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十三)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四)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十六)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九条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十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二)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环保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吊装作业

(三)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四)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五)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XX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指挥人员方可指挥开始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二)动火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一级、特殊动火进行审批、监护。

第十二条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待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三)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小于7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晒。

(四)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六)凡处于G

(七)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响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凡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第十五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第十四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请消防科人员及车辆到现场预防。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分厂(车间)应通知公司调度及相关单位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露的气体顺畅排放。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

(一)动火分析应由技术质量部具有资质的化验工进行。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二)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取,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十七条职责要求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三)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本次采样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六)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项目负责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项目逐项填写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和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及实施人各持一份。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得高于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实施;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技安副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单位领导终审批准。

第四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动土作业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二)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第二十条定义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在生产区域或其他特殊区域动土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四)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挖掘坑、井、槽、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井、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井、槽、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

1.5m。

4.在坑、井、槽、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所有人员不准在坑、井、槽、沟内休息。

7.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七)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八)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九)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第二十二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二)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参与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四)动土安全作业证由设计部及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五章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断路作业管理职责

(一)断路申请单位进行断路作业前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二)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三)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四)安全环保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定义

(一)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厂部级单位。

(三)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四)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五)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第二十五条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一)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域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二)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灯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警示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

1.5m,不低于1m。

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红光。

(三)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辆的通行。

(四)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第二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二)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一式三联。

(三)断路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安全措施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四)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五)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保卫部审批。

(六)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保卫部备案。

(七)断路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

(二)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高处作业过程负责。

(三)作业单位、安全环保部负责高处作业证的审批。第二十八条定义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一)高处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m以上、不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不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不足30m时,称为三级高度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类型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炉、罐等受限空间进行的高处作业。第三十条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二)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五)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一)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二)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三)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放置坠落。

(四)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五)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六)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七)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必须使用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生产厂厂长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在塔、炉、罐等受限空间进行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二)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安全环保部留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

(三)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七天,若作业时间超过七天,应重新办理。

第七章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设备检修作业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管辖区内的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负责。

(二)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设备检修作业过程负责。第三十四条定义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一)从事设备检修作业的单位必须进行检修作业风险分析,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检修作业。

(二)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三)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四)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五)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六)检修现场应根据G

(七)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八)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九)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需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相关规定执行。

(十)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十一)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十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十三)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十四)对检修动力设备及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办理断电申请手续,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并加锁。

(十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十六)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十七)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十八)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备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十九)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二十)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二十一)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二十二)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第三十六条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一)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专人监护。

(六)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七)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七条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一)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二)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三)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第三十八条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票)管理

(一)设备检修作业单位(车间)在接到设备检修指令后,由检修负责人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项目栏内应填写第三十三条“检修前的安全要求”中所规定的相关安全事项。

(三)经当班生产班长或岗位操作人员确认签字后,交检修人员方可开始检修。

第八章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盲板抽堵管理职责

(一)生产厂负责人

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二)监护人

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作业单位负责人

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并向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3.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四)作业人

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五)审批人

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根据作业场所情况及物料特性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面。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四十条定义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四十一条盲板要求

(一)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二)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三)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四)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第四十二条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一)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二)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三)生产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四)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六)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七)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八)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设备内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铜制器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九)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十)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十一)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十二)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十三)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十四)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十五)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第四十三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厂办理。

(二)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三)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四)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调度部与安全环保部审批。特殊情况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五)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厂各一份,安全环保部存档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九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定义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第四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二)监护人员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内外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监护现场,并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停的检查确认。

(三)作业人员的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四)审批人员的职责

1.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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