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触电、机械损伤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我司受限空间主要有管网污水管道、检查井、沉砂井、涵沟;
厂内配水井、下水道、接触消毒池、二沉池、泵站等。
第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活动。
我司受限空间作业主要指管网下井作业、厂内下池作业。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办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是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七条 监护人员的职责:
(一)监护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二).监护人员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监护人员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监护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第八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二)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员的指挥。
(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六)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员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和《下井(下池)安全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要了解受限空间的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确定。
(一)对受限空间的结构、机械动能设备、介质性质、内外物质连接、照明、温湿度、氧气含量、通风和交叉作业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二)对受限空间内所有气体进行采样分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制定完善的作业方案。
(一)受限空间作业的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应具备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心理素质。
(二)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结论。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内外信息联络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二条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一)安全隔离。
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等应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或严密封堵等方式进行有效隔离,与外界连接的动力电源应在停机后切断,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二)清洗或置换。
根据介质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大于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2-2022)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被检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三)安全教育。
对参加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给参加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人员配备岗位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器材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确定的结论,预测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准备应急救援器材,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并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填报《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一)《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不准作业。
(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当受限空间的工艺、环境条件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三)《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的审批人应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填写《下井(下池)安全作业票》和《下井(下池)安全技术交底书》。
第五章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是否落实进行确认,有一项未落实严禁作业。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通风。
(一)打开所有的孔、洞、门等,对受限空间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二)采用管道通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十八条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检测标准与检测工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有代表性的采样点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二)作业期间至少每2h监测1次,若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期间中断作业超过30min时,应重新监测分析;
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
经现场处理,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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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用电。
(一)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或狭小场地作业时,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二)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三)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符合标准规定。
(四)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第二十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安全监护。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在其外面设专职监护人员,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二)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随时与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进行联系;
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无办理审批的作业。
(二)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超时作业。
(五)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六)禁止以下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高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第二十二条 其它安全规定。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其外面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保持出入口畅通。
(二)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或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其作业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四)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五)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第六章 作业后的安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清点作业人员,清理作业材料和工具,经确认无误后,由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验收。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确认无问题后签字交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大唐集团《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和大唐江苏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 受限空间具有通风情况较差,内部结构复杂,空气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使进入者中毒、窒息等特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及外包单位。 第二章
(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min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人内作业。 在作业过程
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2 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空间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1 氧含量不低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2 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空间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1 氧含量不低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得到有效地执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附属公司。3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市热电厂厂区内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查工作。3.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负责本单位(部门)责任范围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3.3.工作负责人的职责3
自备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
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2 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空间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1 氧含量不低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2 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空间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1 氧含量不低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1页共14页1.目的为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得到有效地执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及其子公司所有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2.2子公司参照热电部门标准执行。3.职责3.1安全监管部负责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热电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查工作。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负责本部门责任范围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测修理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单位的进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3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GB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AQ20-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20-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DB33/707-20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具有中毒、窒息、易燃易爆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条件为目的,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 一、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 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安全措施包括:可靠隔离、切断电源、罐外监护、空气置换、用电安全、个人防护、急救措施、升降机具。1. 可靠隔离: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其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现场。2. 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第三条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第四条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
一、 目的: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二、、 职责: 1、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三、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 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四、内容: 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 动土作业必须进行
安全措施包括:可靠隔离、切断电源、罐外监护、空气置换、用电安全、个人防护、急救措施、升降机具。1. 可靠隔离: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其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现场。2. 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八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大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八大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第二章吊装安全管理第三条吊装作业定义(一)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