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 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经检测,有限空
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
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
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
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
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
3.6.1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
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方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 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术语(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 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 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得到有效地执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附属公司。3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市热电厂厂区内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查工作。3.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负责本单位(部门)责任范围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3.3.工作负责人的职责3
自备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管四[2022]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厂实际,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 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粉尘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制度编号:版本号: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年3月30日发布年3月30日实施目录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24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55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76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07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148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0附录A(规范性附录)有限空间作业安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1页共14页1.目的为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得到有效地执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及其子公司所有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2.2子公司参照热电部门标准执行。3.职责3.1安全监管部负责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热电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查工作。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负责本部门责任范围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各车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的指标应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 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 9.5%-23.5%范围内; 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最低爆炸极限的10%; 一氧化碳浓度应小于24ppm。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操作规程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2、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工作票》,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2022年八大危险作业安全制度汇编好好做安全,有人一定因你而安全相关部门项目名称相关单位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八大作业是指: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集团对八大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并严格遵守各大作业的安全规范。一:吊装作业安全规范1目的本规范规定了集团各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 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
(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min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人内作业。 在作业过程
密闭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制、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场所。 常见的密闭空间有:反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井、地窖、储藏室、船舱等。 在密闭空间中作业接触的主要职业危害一是各类有毒性气体,常见有硫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等; 二是由于化学耗氧、氧气被惰性气体取代等引起的缺氧。 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引起劳动者急性中毒,严重者
一、总 则 1.1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
一、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 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 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厂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厂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厂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 2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水厂。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公司、承包公司、供货公司等相关方。三、术语和定义3.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