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管四[2022]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厂实际,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 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粉尘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1页共14页1.目的为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得到有效地执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及其子公司所有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2.2子公司参照热电部门标准执行。3.职责3.1安全监管部负责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热电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查工作。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负责本部门责任范围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各车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的指标应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 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 9.5%-23.5%范围内; 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最低爆炸极限的10%; 一氧化碳浓度应小于24ppm。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操作规程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2、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工作票》,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min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人内作业。 在作业过程
密闭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制、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场所。 常见的密闭空间有:反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井、地窖、储藏室、船舱等。 在密闭空间中作业接触的主要职业危害一是各类有毒性气体,常见有硫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等; 二是由于化学耗氧、氧气被惰性气体取代等引起的缺氧。 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引起劳动者急性中毒,严重者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得到有效地执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附属公司。3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市热电厂厂区内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审查工作。3.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负责本单位(部门)责任范围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3.3.工作负责人的职责3
自备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触电、机械损伤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自然通风不良、
八大危险作业制度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八大作业是指: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集团对八大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并严格遵守各大作业的安全规范。一:吊装作业安全规范1目的本规范规定了集团各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2范围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制度编号:版本号: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年3月30日发布年3月30日实施目录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24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55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76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07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148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0附录A(规范性附录)有限空间作业安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测修理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单位的进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3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GB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AQ20-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20-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DB33/707-20有限空间作业
TEMPLATEFS-QG-53930编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Specificationofsafetyprecautionsforlimitedspaceoperations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从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对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多人伤亡事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大唐集团《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和大唐江苏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 受限空间具有通风情况较差,内部结构复杂,空气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使进入者中毒、窒息等特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及外包单位。 第二章
受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车间:各车间班组:各班组岗位:各岗位事故特征危险程度高。易造成人员伤亡。易发区域安装现场、清理检修作业。事故危害1.受限空间作业为非常规作业,空间小,导致行动不便,不利于监护,发生事故不易被发现,且施救困难。2.场地狭窄、湿度大,易导致漏电、触电、碰伤、坍塌埋压等。3.通风不良,易导致中毒窒息、高温中暑、火灾、爆炸等。4.照明不良,易导致误操作、碰伤、砸伤等。事故征兆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具有中毒、窒息、易燃易爆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条件为目的,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 一、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 1、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有限空间作业前,有关人员应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2.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经考核合格;3. 有限空间作业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检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作业;4. 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