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 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
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
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
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
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案。
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 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
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
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第三条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第四条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
一、 目的: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二、、 职责: 1、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三、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 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四、内容: 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 动土作业必须进行
八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大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八大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第二章吊装安全管理第三条吊装作业定义(一)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现场焊接、切割和打磨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焊接、切割作业的电焊工、气焊工属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持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四条焊接、切割、打磨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护目镜、阻燃服、面罩等。 第五条作业前由专业人员检
1. 目的 为规范临近带电体作业工作过程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触电等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临近带电作业:指在运行中的电压等级在250V及以上的发电、变电、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和带电运行的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的可能影响电气设备和人员安全的一切作业。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__公司对临近带电体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为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消灭火灾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消防法》和上级对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000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因工程、施工、维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如:喷灯、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准备灭火用具)由施工负责人到安全保卫部门开具用火申请单,由安保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
1 目的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厂内的一切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3.1 JGJ 46-2022建设部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2 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3 GB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管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________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术语与分类 1、明火作业: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
一、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二、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三、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队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四、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
一、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 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 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 1.8米以上(含 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 2 分级: --高度在 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 用于吊装设备的
1 目的 为了规范乙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吊篮使用方法,防止吊篮使用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及其他伤害,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建设项目。 3. 职责3.1 工程管理项目组负责吊篮作业的协调和控制管理。 3. 2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吊篮作业方案、工作危险性分析(JHA)和《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并检查确认、督促落
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1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达到合格要求。 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1.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3. 9. 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
1.总则 1.1.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 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 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 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 第五条 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