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汽车修理厂(化名)的委托,指派李冰峰律师担任原告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大货车公司(化名)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庭审,现就双方主要争议事项发表简要代理意见:
【一】被告主张:张某、李某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仅仅是认可维修项目,不认可维修价格。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按此方式与原告结算维修费已经持续二年时间,这是双方唯一的结算方式。被告在长达二年的时间里,没有对结算方式、结算价格提出任何异议,而是依约支付,足以证明被告对上述结算方式和结算价格是认可的,而且被告已经按上述方式支付了XXXX年的修理费。
第二、签章制度,是对文书所载全部内容的确认,不能单方筛选确认内容,否则签章制度将毫无意义。
第三、被告以其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为由拒绝支付修理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告要以其单方提供的、其他公司的“报价”来替换原告与被告已经结算完毕的合同价款,想法奇特,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与被告间是修理合同关系,有报价、有实际维修、有结算单、有支付,合同主体、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都非常明确,有完整的交易流程,没有任何理由适用其他公司的“报价”结算。
另外,被告提供的“报价”,充其量也就算是个要约,其真实性也存疑,且与本案无关。
【三】项目名称相同,不能当然地得出价格也一定相同的结论,这是常识。
本案中,是否上门修理、配件是否原厂、维修师傅等级水平、工时长短、修理包质量、是否保修等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维修价格。
而且,就算是相同的服务,不同的公司也可能存在不同的价格,这就是市场。比如:蛋挞有8块钱1个的,也有10块钱4个的。
某人吃完8块钱1个的蛋挞,要询价,想以10块钱4个的价格付款,其心之恶可见一斑。
【四】被告应当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和范围。
本案中,原告是注册资本仅有3万元的小微企业,被告恶意拖欠修理费达17万之多,数额巨大,又赶上2020年新冠疫情,直接导致原告濒临倒闭,损失惨重。
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
以上是本代理人对本案主要问题的代理意见,望法庭能够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树立善良、诚实、守信的商业风气。
代理人:李冰峰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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