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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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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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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的辩护人,该案现已经移交贵院审查起诉。通过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能够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应当区分主从犯,且根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从犯。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和危害后果是明显不一样的,能够明确区分出主从犯,区分主从犯既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A、B、C等人组建三无公司并招募人员实行诈骗行为,属于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建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公司有具体的部门,人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A、C等人具有明显的组织、领导、管理的地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仅仅是业务员,受C等人的管理,根据C等人的指示行事,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从地位上来看,***系由C等人招募而来的人员,只是在公司中担任业务员职务,并非主管或经理等领导职务,她是领取工资和提成的雇员;

(二)从作用上看,***不具有组织、领导或管理他人的职能分工,她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基于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源,根据C等人的指示和客户联系沟通,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去骗取客户下单购买产品,公司还设有专门的业务组长来负责管理***等业务员;

(三)从非法获利的分配来看,***等业务员通过诈骗所获得的钱款均需上交公司,再由C等人来分配;

(四)实施诈骗的套路和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均由公司提供。

二、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按照查证属实的14950元起诉较为合理。

绍兴市**区公安分局的绍柯公(华)诉字[2018]1****号《起诉意见书》指控***骗取他人钱财30余万元,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来看是不够充分的,证据链是不完整的。

(一)30余万元金额的认定主要来自于***的供述,并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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