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尊敬的陈检察官:
本律师依法担任犯罪嫌疑人林永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害人卢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为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林永某,林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面包车上,随时准备打架。这与本案的发生不能不说没有关系。
据卷宗P71页,林永某供述:“在我们打架的前几天的时候我有买了两把西瓜刀放在林某的车上……”“我将那两把刀放在林某车上是以备如果打架的时候可以拿出来使用。”
结合林永某、林某、林狮某三人在当晚的表现,可以这样认为:因为车上带有西瓜刀,所以他们“底气”很足,整个晚上都在挑事。
二、案发当晚,在与连饼某、连某兄弟喝酒时,林某、林永某、林狮某等三人一再强令连某“吹瓶”,遭抢绝后竟对连某大打出手,丝毫也不顾及朋友连饼某的脸面。
林某等三人纯属酒后滋事。
1、卷宗P129页,连饼某证实:“我弟弟连某一直自己一人坐在一旁,只有别人敬他酒他才喝,没怎么跟其他人交流,林某有对我说我弟弟看起来很嚣张……在要离开某某会所的时候,林某又说我弟弟很嚣张,我弟弟就跟他们骂起来了,骂了一会儿林狮某就上来用手掐住我弟弟的脖子。”
2、卷宗P149页,连某证实:“在喝酒过程中,林某、嘛啊(林永某)、凤啊(林狮某)就一直叫我跟他们吹瓶……他们就觉得我不给他们面子,看我很不爽……林某说我很嚣张……凤啊就上来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我没还手,接着嘛啊就用脚踹了我一下,我挣脱开想跑,但被凤啊抓住。”
3、林某在卷宗P87供述:“我们在喝酒的时候,他看我们的眼神让我们觉得很不爽,就跟他说:‘你嚣张什么?要不是你哥在这,就直接揍你了’。”
可见,林永某、林某、林狮某一直都在无事生非、挑起事端,一直都在寻衅滋事!这不能不说给本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综观本案发生过程,林狮某携带木棍到网吧,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导火索,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是林狮某一手挑起的。
1、林狮某等三人于深更半夜之时,酒后携带类似于锄头柄的木棍闯进网吧,这本身就是对网吧内人员的威胁,因此,自然会引起网吧内人员的恐惧与不安。
2、林狮某携带木棍进入网吧后,还当着众人的面抖动手里的那木棍,富含挑衅意味。
据证人林某东在卷宗P138页证实:“当时我看到林狮某手里拿着木棍走了进来,连某某就问连饼某:‘他们是谁’,连饼某说是他的朋友之后林狮某动了下手里的木棍”。
林狮某等三人公然携带木棍入网吧,又当着众人的面抖动手里的木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公然的挑衅行为!
3、连某某的初衷是阻止林狮某用木棍行凶,连某某的动机是想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①据林某东在卷宗P138页证实:“连某某见状就挡在连饼某前面并动手抢林狮某手里的木棍,但没抢下,连某某就对林狮某说:你这么汗嚣,抢你木棍都不行。”
林某东还在卷宗P139页证实:连某某看见林狮某拿着木棍进网吧并且看到林狮某有动了一下木棍,他以为林狮某是要来打架的,于是动手要抢林狮某手上的木棍。
②证人连饼某在卷宗P129证实:“我们看到林狮某手里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进来的,连某某他们三人以为林狮某要打我,就挡在了我的前面……”
因此,林狮某等人所非法携带的木棍是引起双方打架的导火索。连某某为保护连饼某、为防止林狮某将手中的木棍作为行凶工具,而向林狮某夺棍。
因林狮某拒绝交棍导致连某某情绪激动,进而引发双方打架。
归根到底,追根溯源,林狮某携带的木棍是导致双方打架的直接起因。
四、林某、林狮某伙同林永某、参与了与连某某、卢某某、林某乐三人的打架,并致卢某某重伤、连某某、林某乐轻伤的后果。
林某、林狮某与林永某三人是共同犯罪,林某、林狮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卷宗P62页,林永某供述:“今天凌晨3、4点,我和林某、林狮某三人在林墩名瑞网吧门口和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打架”。
卷宗P90页,林某供述:“那天参与打架的有我,林某、林永某,对方是连某某、林笑某、卢某某三人。”卷宗P98页,林狮某供述:“当时在名瑞网吧门口,我们总共有三个人参与打架,就我林永某、林某”。
2、证人连饼某在卷宗P130页证实:“在名瑞网吧门口外打架的总共有6人,林某、林永某、林狮某、连某某、林孝乐和卢某某。”
3、证人林某东在卷宗P139页证实:“参与打架的就林永某、林某、林狮某和连某某、林孝乐、卢某某六人,我和连饼某在帮忙戏架的。”
4、证人连饼某在卷宗P130页证实:“那时连某某在跟林永某抢木棍,林永某随即喊林某过去帮忙,我一听后就拉住林某,但被他挣脱开了……”。
5、林某在卷宗P87供述:“起先的时候是林狮某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要打对方”。在P88供述:“我有参与打架,我踹了连某某几下,帮林永某把木棍抢过来。”
6、林狮某在卷宗P97页供述:“林永某跑过去对方那里又将木棍抢了过来,并与对方三、四个人乱打,我从地上爬起来后也和林某一起和对方扭打了起来。”
7、打架用的木棍是林狮某带到现场的,林某最后还从车上拿了两把西瓜刀想砍连某某等人。
五、某某县公安局遗漏移送起诉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林狮某,属执法不公!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诉。
综上意见,请予审议,谢谢!
此致
敬礼
代理人:卢福东律师
2014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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