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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伟故意伤害案再审申请书(无罪申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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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伟故意伤害案再审申请书(无罪申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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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姚某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市龙*区北*村*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申*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号刑事裁定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发回某某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申请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申请人无罪。

一、申请人并未对被害人韩某波实施殴打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姚某伟对韩某波实施过殴打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未对其殴打。

本案中,韩某波所指认的尾号6009帕萨特与张某陈述一致,系第一现场人员,车内成员固定分别为张某雷、姚某伟、付某豪、及刘某鹏四人。

张某雷在前后多次供述中陈述现场实施暴力人员不同、采取的殴打方式不同,前后不一致。有意规避自身法律责任,作出虚假陈述。

付某豪、刘某鹏未能到案,卷宗中也没有关于二者之间的任何笔录,对第一案发现场的表述以还原案件事实经过。韩某波对现场殴打人员辨认过程中,对未曾参与殴打的唐某鹏进行指认,对未参与整个事件的张某杰进行指认,指认二人均系案发当天殴打其本人的人员。

对于该案中韩某波的四组辨认过程,因其虚假指认,对指认内容的不真实性应当全部予以排除。上述证据事实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殴打韩某波的事实。

二、应当以轻微伤的鉴定结果认定韩某波的最终伤情结果。

   1、某某县法院鉴定程序错误。某某县检察院首先以姚某伟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至一人轻微伤结果公诉至某某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经过开庭审理后,对于指控姚某伟非法拘禁犯罪的指控罪名及事实不成立。在被害人韩某波放弃伤情鉴定的同时,时隔10个月后,某某县法院结合某某县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单方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以此认定姚某伟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明显程序违法。

   2、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鉴定本案的鉴定资质。重新鉴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本案中的两份重新鉴定是由上海市司法局审核批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3、重新鉴定超过法定鉴定期间。上海润家生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送鉴时间为受伤后15个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送鉴时间为后上后17个月。

2018年11月2日,安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已经鉴定韩某波构成轻微伤的伤害结果。2018年11月30日韩某波对鉴定结果不服已经提出复议,濮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不具备鉴定能力、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2019年1月1日,韩燕波因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并依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某某县法院予以准许。

该轻微伤鉴定结论系由被害人提起,启动权决定主体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后被害人申请撤回。某某县人民法院认为伤情结果有异议,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应当不予准许。

本案中某某县法院准许被害人撤回申请后,于10个月后再次单方委托不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显然超过法定期间。

  4、检材不排除偶然因素介入,可影响鉴定结论。上海润家生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所使用检材内容为韩某波鉴定重新鉴定时所形成的瘢痕,累计达到200px。

认定其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所使用的检材依据是否具有偶然因素介入不确定,是否属于当时张某雷致伤所产生的瘢痕不确定。

   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张某雷虚假陈述,系孤证。韩某波指认错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姚某伟殴打韩某波的事实。

重新鉴定程序违法,超过法定期间,检材内容偶然因素介入,鉴定结论错误,应当采纳安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轻微伤结论。

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姚某伟构成犯罪,因此特申请贵院立案再审,改判其无罪。

           此 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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