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腾退政策的法律解读(一)
2019年1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与东西城区政府联合颁布了《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的工作通知》(下称《通知》),对东西城的直管公房退租执行办法作了详细说明。
《通知》出台后,很多人都对其作了解读,今天小编从法律角度解读本次的直管公房腾退政策。
一、什么是直管公房
2018年5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文规定,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
通过该规定可知,直管公房的形成方式是接管、收购、新建;直管公房的所有人是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
个人只能通过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承租使用权。
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房屋租赁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我们通常的房屋租赁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这里的租赁合同带有管理和社会保障的性质,具有行政合同属性。
二、直管公房腾退的合法性依据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在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这里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腾退房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小编认为这是合法的,前面提到这种承租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解除合同是具有正当性的。
《通知》中指出直管公房腾退的目的是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
因此是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另外,该《通知》还明确了直管公房腾退的补偿方法,并确定了自愿腾退原则。所以,综合来看,腾退具有正当性。
三、实施主体的法律地位
《通知》规定实施主体可以是:(1)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2)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当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时,由于其本身就是经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管理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主体,因此无需再授权就具有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和以自己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的权力。
当实施主体是社会单位时,由于其本身不具备行政管理权限,所以在获得主管部门委托后才能够开展直管公房腾退的相关工作。
同时,其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工作,只能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若因直管公房腾退与被腾退人产生纠纷,应当作为被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是委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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