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司法解释(二)条文修改解读1.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分离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关条文》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改之处: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增加民法典第70条。条文解读:《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3条明确指出,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属于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因此涉及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若与公司法规定一致的,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皆可适用;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由于《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且《民法典》并未对此前颁行的《民法总则》作出实质性修订,因此《九民会议纪要》所确立的关于各部门法之间关系及适用的原则依然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公司法司法解释》此次修订正是贯彻这一理念,涉及公司法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与《公司法》一致的,在法律适用的依据中加入了《民法典》的相应条文。
[1]《民法典》第70条是对所有类型法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该条同时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83条关于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规定即为特殊规定。2. 解散公司的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关条文》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改之处:① 公司解散后,开展清算的法定依据除了《公司法》第183条外,增加《民法典》第70条,强调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② 新增特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体,由“债权人”增加为“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③ 删除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清算需以“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为前提的规定。条文解读:① 公司股东作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体,在其提出申请时,不以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为前提,是为了更好保护股东的利益。
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虽然由股东组成,但实务中清算组成员并非由全体股东组成,往往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清算组成员。
按照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只能通过提起知情权之诉或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等事后救济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有重要价值。在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股东可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样,均享有向法院申请对公司清算的权利,无先后顺位的要求。在第七条中作出如此调整,也能确保司法解释前后条文在逻辑上的一致性。
②《民法典》第70条规定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
同时《民法典》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均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实践中,存在董事非因自身原因而无法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为保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履责,本条规定董事与公司债权人、股东一样,可在满足特定情形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清算。
③《民法典》第70条规定,在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公司股东、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
[3] 本条的修订呼应了《民法典》的规定,明确除了债权人、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 2 -司法解释(三)条文修改解读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关条文》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修改之处:对于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删除了相对人在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时,需要以公司对合同予以明示或默示确认为前提的规定。条文解读:在公司设立之前,设立中的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签署合同的资格,需要由发起人作为代理人。
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在于设立公司,因此其签署的合同可能是为公司利益,也可能是为自身利益。因此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赋予其选择权。
本条删除需要公司在对合同确认后,相对人才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排除其行使选择权的限制条件。
从发起人角度而言,删除公司需先行对合同确认的条件,也能进一步保障发起人的利益。发起人与股东不同,需承担发起人责任,其责任高于一般股东。
为平衡公司与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在公司设立后,相对人行使合同履行主体选择权时,不应当再增加不当限制,以免发起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2. 实际出资人权益保障及限制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关条文》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修改之处:将“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替换为“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条文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原《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援引《民法典》总则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条明确了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无效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即为有效。资料来源网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8-05-19 颁布日期:2008-05-12 文号:法释[20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今天发送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法条原文: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
在当前的设立公司认缴制度下,存在着股东认缴了股份,而未履行或全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此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有部分疑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
最高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此次最高院办公厅对“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对于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中起了新的指导性作用,旨在纠偏法院对第24条简单机械地适用,梳理后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2020年最后一天,最高院发布法释[2020]17号,决定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27件司法解释。 根据修改决定,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也作了修改。新版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共有11处修改,(详见列表对比)。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删除了原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即开发商欺诈情形下承担不超过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删
周炎律师,专注公司法商事领域,同时拥有注册咨询师证,会计师,基金从业资格。现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独立董事。前言:今年疫情让很多公司几乎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可以预计疫情期间以及疫情过后会有大量合同纠纷出现。在之前的公司合同纠纷中笔者发现多数小微企业仍存在公司经营收入直接走的老板或者个别股东个人账户,暂且不谈税务及财务风险,此类公司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往往就变为圈内人常说的“僵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
收受礼金,与正常的礼尚往来相差不多,如A方办婚事收B方1000元,B方办婚事时A方回礼1500元或2000元的,A方与B方无隶属关系或非服务对象的,应视为正常礼尚往来。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
北京资深建设工程律师 张仁藏【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历经十稿,终于出台,其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与处理、开工时间、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责任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问题。本头条号将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条文】“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
北京资深工程律师 张仁藏【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历经十稿,终于出台,其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与处理、开工时间、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责任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问题。本头条号将逐条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进步。【条文】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例指导】案例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
新的公司法中为什么要将实收资本删除呢?为什么要将第二十九条整条删除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
最新自首司法解释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