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炎律师,专注公司法商事领域,同时拥有注册咨询师证,会计师,基金从业资格。现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独立董事。
前言:今年疫情让很多公司几乎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可以预计疫情期间以及疫情过后会有大量合同纠纷出现。在之前的公司合同纠纷中笔者发现多数小微企业仍存在公司经营收入直接走的老板或者个别股东个人账户,暂且不谈税务及财务风险,此类公司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往往就变为圈内人常说的“僵尸企业”(既不经营、不注销、不报税),面对此类公司曾有许多律师研究过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问题,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结果就是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所以另辟蹊径就显得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如果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许能够变相达到“解开公司面纱”的目的----通过App以及工商信息查实公司的实缴出资信息,在诉讼中对方要证明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需要提出相应证据,但是在公司注册之初各股东多是鸡血状态,又有多少人会注意到出资不规范的问题?
拿出转账给公司内部账号的证据证明已经实缴出资?那就正中下怀,这样的证据一来可以用作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二来可以证明公司存在逃税问题。
因此最终对方股东只能打碎牙齿往肚里吞。
非诉领域中,首先要确定我方目的,在与对方律师谈判中灵活运用上述法规往往能起奇效,例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非法转移公司利润?
公司是否存在表外的应付款?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等等……
综上,灵活运用法规抓到对方痛点,在实务中有多种方式应对,灵活选择应对方式是个每个法律人的必修功课。
在当前的设立公司认缴制度下,存在着股东认缴了股份,而未履行或全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此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有部分疑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
最高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是怎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此次最高院办公厅对“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对于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中起了新的指导性作用,旨在纠偏法院对第24条简单机械地适用,梳理后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2.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 -司法解释(二)条文修改解读1.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分离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关条文》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二条 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举例给你解释:A与B房地产公司有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布日期:2019-03-27实施日期:2019-03-28(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
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8-05-19 颁布日期:2008-05-12 文号:法释[20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
新的公司法中为什么要将实收资本删除呢?为什么要将第二十九条整条删除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
一、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内房屋赠与,离婚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
法释〔2015〕21号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1、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
一、制定《解释三》的主要背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制定和发布《解释三》源于以下深刻的社会背景。第一,从经济环境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导致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陷入衰退,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
一、认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