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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2021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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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2021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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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2021西安)

---杜凯律师

【案例】

20**年*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唐某某(在逃)”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银行卡以及从田某、康某、方某、张某、刘某、郭某某、李某等人处收集的40余张银行卡,从**市**区邮寄给**省的“唐某某”使用。

张某每张卡固定周期抽取400元至800元不等好处费,共获利35000元。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数额达到8亿7千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分析及法律规定】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该项罪名。

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预防当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催生的各种应用互联网的新型犯罪活动。

本案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每张卡抽取好处费,主观目的是为了为他人违法提供帮助,进而获取非法利益,已经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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