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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自身原因未接房或未入住,需要支付物业费!

问题描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自身原因未接房或未入住,需要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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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情况 

      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购买的房屋属于现房,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房款或在银行放贷后3个月内交房,如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到开发商处办理接房手续,视为已交房,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物业费用。

后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未到开发商处办理接房手续,其预留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几年以后,被告仍然处于失联状态,物业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经过调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后经法院强制执行,现物业公司已收到物业费。

2、律师点评

       未交房或者未入住房屋就不用缴纳物业费用,这是错误的认知。如果买受人自身原因,并不是开发商问题,导致房屋未交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惯例,买受人是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所以如果房屋暂时不能居住,业主可以考虑将其出租,以此来减少自己的损失。错误的认为未居住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可以不缴纳物业费用,那么可能会面临被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建议和意见

      如果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交房,业主是可以不交物业费用的,相关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直至整改完毕,但是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如果业主由于自身原因未入住,部分地区有物业费优惠政策,目前成都还没有这类优惠文件,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给予相应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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