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籍贯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籍贯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___年___月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___楼___门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
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___年___月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于200___年___月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
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___月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__有限公司住所:__市__区__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月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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