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的司法环境是如何认知“拆东墙补西墙”行为的?
在现有的司法环境当中,侦查机关将“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一刀切,只要发现“犯罪行为”满足“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那么一律按照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先刑拘了再说。
实际上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不否认“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的确是诈骗罪的一种典型的模式,但绝对不能一刀切。
二、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应该如何理解?
“拆东墙补西墙”正确的理解方式应当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从B处借款去偿还A的债务,又从C处借款去偿还B的债务,从D处借款去偿还C的债务。
一直处于用后债归还前债的模式。只有这种模式才能认定为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目的)。
三、针对“拆东墙补西墙”行为如何辩护?
1、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者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则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种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资金的用途,资金没有用于挥霍等观点,来证实经营者之所以用后债还前债是为了企业的存续,从而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民事纠纷的债务人因背负债务无力清偿而被催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向亲友或放贷者借入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的,则出借方应当知道借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系出于帮助亲友或牟取高利的动机而自甘冒险,不能认定借款人诈骗。
3、情侣或者情人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信用卡、房贷、车贷、小额贷),如没有相反证据,一般应认定为出借方明知借款方的借款用途。
即出借方明知借款方借钱是用于清偿债务,但基于情侣或情人关系依旧将款项支付。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借款人诈骗。
4、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上是笔者的观点,欢迎相关人士一起探讨。
一、现有的司法环境是如何认知“拆东墙补西墙”行为的? 在现有的司法环境当中,侦查机关将“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一刀切,只要发现“犯罪行为”满足“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那么一律按照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先刑拘了再说。实际上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不否认“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的确是诈骗罪的一种典型的模式,但绝对不能一刀切。二、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应该如何理解?“拆东墙补西墙”正确的理解方式应当为:明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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