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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及时配合《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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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及时配合《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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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规则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在法律尚未公布之前,人们只能按照旧的法律实施行为,而依据旧的法律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

如果在新的法律颁布以后,新的法律产生推翻人们依据旧的法律所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就会打破人们对依据法律而行为的后果的预期。

所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符合法的可预期性。如果人们按照现行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未来的法律所否定,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为此,《规定》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与此同时,《规定》也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和规定确立了例外情形的溯及适用规则。

(一)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立法法第93条在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时也承认了“有利溯及”的情形。有利溯及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适用规则比较明确,例如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但是,民事法律通常涉及双方、多方当事人的权益乃至公共利益,如何确定有利溯及的具体标准就变得十分复杂。

《规定》依据立法法,结合审判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解释,将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否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是否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

由于民事法律通常涉及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规定》将立法法及93条的“但书”部分具体化为“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标准。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作为有利溯及的重要判断标准,能够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合来看,上述“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仅是为民法典的溯及既往的适用提供了指引,而且也是从不同角度限制了民法典溯及既往适用的范围,即只有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才能作为有利溯及的规则予以适用。

(二)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

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在学理上是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例外情形,也是在长期审判实践和一系列司法解释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溯及适用的类型。

在理论上,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也被称为“空白溯及”,即让新法溯及适用于旧法的空白之处。由于民法典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相较于合同法、物权法等既有民事立法有很多的新增规定。

基于“空白溯及”的原理,民法典中的这些新增规定很多都是可以溯及适用的。例如,人格权编的大部分规定、合同编关于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定。

具体明确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十分必要。

但是,新增规定溯及适用的规则也不能绝对化,而应具体分析。如果一些新增规定采取溯及适用的做法,会破坏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有悖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就不能溯及适用。

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标准、便于司法审判,《规定》第3条明确了新增规定不能溯及适用的情形,即排除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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